三、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
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而人的需要又都是多元、多层次的,因此,农村养老制度的价值也应该是多元、多层次的。对于农村养老法律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根据前述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应当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养老保险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并不是农村养老的全部。因为在解决养老资金来源及使用问题后,还有养老载体问题,即老年人在何处养老?当老人没有生活能力时有谁养老?以什么方式实现养老?诸如此类的问题,如解决不好必将对养老保险产生巨大影响。目前,养老的主要载体有:家庭、社会化养机构和建立以社区服务为核心的老年服务体系。但是,根据中国国情,在诸多的养老载体中,家庭现在是、将来依然是养老的主要载体。家庭作为养老的载体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家庭养老的成本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员更便于照顾老人,无需由专人脱离生产而专职对老人进行看管,既不影响生产,又不影响养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优原则。第二,我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由于诸多的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全面推广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家庭养老这种古老的养老方式不能随便地减弱或放弃。第三,家庭服务业不甚发达。即使人人都参加了社会养老,年老时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由于农村家庭服务业刚刚起步,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没有家庭这个养老载体,老人们即使手中握着钱也仍然无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观念、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对老人养老载体选择的影响。传统的“子孙满堂”观念在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对家庭的依赖性、对子孙理解的渴望会进一步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拿到保险金的老人会选择离开自己的家人而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吗?很显然,家庭永远都是最理想的养老载体,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观念的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动对家庭养老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单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进行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制度,必须将家庭养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养老的载体与养老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愿意承担养老责任,但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仅有资金上的保证,但无人对其进行照顾,其生活也是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在巩固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须在农村强制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建立防患意识,在其年轻力壮、创造力最强时,能有少部分的储蓄,以备老年、多病没有生活能力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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