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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

论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


杨连专 罗军


【全文】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难想象,到下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及早下手对农村的养老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认真探讨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不管是对于农村养老制度的设计,还是对农村养老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确立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是农村养老立法的基础和前提
  价值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就是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和立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它是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的灵魂,贯穿于农村养老制度的始终,是制订、解释农村养老保障法的终极依据。
  在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农村养老保法自身的调整范围,而要确定其自身的调整范围,就需要在相应的哲学层面上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价值目标的含混或者根本性错位,必将导致该法价值体系的紊乱,进而反过来影响该法自身体系的构筑。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子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系统之间配合与协调是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本系统应如何构筑才能既科学又富有效率,笔者认为只有将农村养老保障法价值目标明确确定,才能使本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谐一致,才不致于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所以,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即价值取向就成为农村养老立法的基础和前提。
  二、确立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的原则
  确立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今后农村养老制度体系的构建,而目前,我国学界对农村应确立怎么样的养老模式意见仍不统一,如有人认为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有人认为应确立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以家庭养老和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有人认为应确立以家庭养老为主、以商业养老保险为辅的养老模式等等。笔者认为以上不同的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和基础,也都有其弊病和不足。因此,确立农村养老的价值目标时,不能仅仅考察其存在的某一种合理性,而应该对其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心理、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进行考察,才能对其进行比较准确的定位。
  确立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立足国情。目前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旧体制下的行为方式、思想、意识、文化传统等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在新旧体制及新旧思想意识的转化过程中,农村养老制度的价值取向不能完全脱离于这种现实。比如,目前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落后、人口的素质参差不齐等,这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的养老制度不能盲目模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北欧的福利模式。第二、放眼于世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昭示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于世界之外而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质上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确立农村养老制度时就不能不去参考并借鉴西方的有益和成熟的经验,而且还要考虑到我国进入WTO后与世界接轨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将自己局限在很小的范围拒绝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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