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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习惯规则”解释WTO法——再论WTO司法机制

  就海龟案所适用的GATT1994第20条(q)项这个“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环保内容的规定来说,原来作为GATT1947的“一般例外”条款,按“例外规则从严解释”的惯例,虽有六、七个案件涉及,还没有一个引用成功或胜诉者,可以说此路基本不通。而在1947年制定的GATT里,涉及到保护环境与生态平衡的规则,只有第20条的(d)(q)两项,(d)项更为不通。到80—90年代,环保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国际条约。1992年联合国专门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著名的《里约宣言》。然而,乌拉圭国会并未就解决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制定出有效的规则,对GATT第20条也未做一字修改。在此立法未能解决的难题面前,用海龟案踏出一条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需要的通途,上诉机关只能求诸于《建立WTO协定》序言中,将GATT序言里“使世界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改作“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持环境”这个“条约目的与宗旨”了。
  上诉裁决报告在第153和155段里两次提到按WTO条约目的与宗旨上的变化,对第20(q)条作向环保方向的大力倾斜。“[序言中]这些文字证明了谈判者们承认: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应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以实现……它必然给我们对《WTO协定》各附件的协议(就本案而言,为GATT1994)的解释增添了色彩、质地(texture)与微妙差别(shading)。我们确信,对GATT1994第20条(q)项要按照上述序言所含观念,恰如其分地去解释。”裁决在另一处重复地说,“[序言中]该特定用词给了WTO协定(对本案为GATT1994)规定的成员方权利与义务以色彩、质地与微妙差别。”这些话分明是在说,GATT1994的第20条已不同于GATT1947的第20条,要恰如其分地加大权利与义务中的环保分量,作出有利于环保的解释。从而将美国《濒危物种法》的第609条裁定为符合第20条(q)项的规定,合乎WTO贸易规则,推翻了1991、1994金枪鱼案和海龟案专家组判处美国《海生哺乳动物法》和《濒危物种法》第609条款违犯GATT规则的结论,为用第20条(b)(q)项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的需要开辟了通途,作出了突出而有益的贡献。
  还值得指出一点:GATT第20条从1947年制定到1996年WTO上诉机关审定的第一个案件“美国汽油案”,在半个世纪里都没有人把它解释透彻。只有经过WTO上诉机关严格而认真地遵照“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后,才第一次按文字含义与功能性解释相结合的方法,作出如下清楚的解释:“为了表明第20条的保护可以延伸到它,该措施不仅要属于第20条从(a)项到(j)项中某项例外的范围。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的要求。换句话说,首先,要以该措施的特性为理由,暂定为符合第20条(q)项(或其他对应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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