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通过了《关于打击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首先对“文化财产”下了一个定义,即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同时规定:“缔约国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而造成的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的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被视为非法。”缔约国同时承诺在本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家机构,对有关文化财产的出口发放适当证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有关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对违犯公约规定者给予刑事或行政制裁等。
以上几个公约是国际上目前保护文化财产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此外,1970年的《非法转移艺术财宝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有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禁止毁坏、盗窃和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规定。特别是199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和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的《关于盗窃和非法进出口文物的公约草案》,对毁坏、盗窃、非法转移国家珍贵文物和文化财产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1](p249)
1995年6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了关于在国际范围内归还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该公约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二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在国际范围内归返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运出国境的文物的请求。被盗文物的返还原则是:非法发掘也被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公约对归还请求权分别规定为50年和75年。
上述各个条约,除1990年和1991年两个非正式公约以及1995年文物返还公约外,其余的我国均已签署并加入,这些条约约文在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文化财产流通以及对非法文化财产交易者的制裁应遵循这些公约。至于中国1995年签署的《文物返还公约》,中国只是签署,没有批准和加入,因此该公约目前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纵观前述各公约,在规定禁止通过抢劫、盗窃、走私等非法途径取得文化财产、进出口文化财产的同时,规定了非法文化财产应返还给原所属国,也都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其中主要的是刑事制裁。也即,在战争中抢劫、毁坏文化财产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平时以非法途径进出口文化财产的属于毁坏、盗窃、非法转移国家珍贵文物和文化财产罪,应有有关国家依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加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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