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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岸的世界与此岸的世界——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5)

  彼岸的世界看上去或听上去固然美好,但我们还是要慎重地考察它是否真的那么好,是否值得我们为了它而舍弃现实的此岸世界。[10]法律实践,不仅仅是文本上逻辑的推导,更是现实中经验的积累,或者说是文本的法律经受现实的磨合的过程。如果我们希望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能够为人们所接受,能够融入社会生活,成为人们行为习惯的一部分,那么,考察现实的习惯而不是简单地从本本出发,关注国人的现实生活而不是以别国的理论和判例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非常必要的。[11]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就一定要迁就现实,“在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正是我们逡巡于彼此两岸之间的帆与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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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慎之:“诺贝尔与孔夫子”,载《读书》1997年第1期,第140页。
  [2] 见《孟子·梁惠王下》。
  [3] 李慎之:“诺贝尔与孔夫子”,载《读书》1997年第1期,第141页。
  [4] 参见新村:“露出八颗牙,持续十秒钟”,载《深圳特区报》2001年10月29日B1版。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7页。
  [6] 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7] 在对待比较法的态度上,认为“作为方法的比较法本身不是目的,它从昨天的法中用比较的方法,即历史的比较和法系法类间的比较,为明天的法提供一个规范以外的视角”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进而认为比较法的目的“就是保证‘法’最大可能地以‘公正’、‘正义’为宗旨,如哲学、伦理、物理学那样具有普适性而最终成为科学。”则是值得注意和警觉的。上述引文见程春明:“勒内·达维德的《比较法——昨天的法,明天的法》评介”,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页。
  [8] 苏力:“《法理学问题》(初版)译后记”,载[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8页。
  [9] 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页。
  [10] 这方面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国内出版发行的期刊往往要求作者自行提供标题英文翻译和英文摘要。笔者始终不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想必国内的学者很少有舍近求远,绕开中文目录直接查找英文题目的。那么,是为了国外的学者更方便的检索中文论文吗?可是如果其不懂中文,只看摘要是没有什么大的帮助的;而若其懂中文,又何必让国人如此麻烦。是要同国际接轨吗?俗话说“来而不往非礼也”,同样的,往而不来亦非礼,有那么多中国人在看国外的学术期刊,为何没见到人家有加中文摘要的先例呢?该不会是我们的一相情愿或自做多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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