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寻找资料的问题
《谅解》第13条赋予了专家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即向它认为合适的人或团体寻找资料和技术咨询的权利。此外,第18条规定成员方在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信息沟通时要保密且不得单方面进行。这样的规定其缺陷在于,由于专家组缺乏技术功底,更多地要依靠于寻找资料和技术咨询,尤其对于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更是如此。成员方虽然不能单方面与专家组沟通,但有可能通过影响团体或个人提供资料和技术咨询的活动来影响专家组的审理,从而使专家组不能真正公正地做出裁决。
3、 补偿的问题
《谅解》第22条第1款中说,补偿是自愿的。换言之,补偿对争端有关当事方不是强制性的救济措施。而由于补偿的这种非强制性,成员方便可以故意违反涵盖协议并在争端诉讼中故意拖延时间,来保护短期内对其有利的利益。例如,一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本国企业与外国竞争企业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限制,在其它成员国据此对该国起诉时,该成员国便采取拖延诉讼的策略来争取时间,虽然最后DSB裁决该成员国败诉,并且也按照裁决的要求限制了本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本国企业已经在这一年多或更长的诉讼期间内迅速发展了起来,而该成员国又不必花费太大的诉讼成本或者补偿。
4、 报复与知识产权评估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很多学者讨论过的,即Trips协议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义务多于权利的一项协议,并且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弱,因而经不起发达国家的报复,进而使《谅解》和Trips协议成为发达国家利用交叉报复在服务和货物贸易领域渔利的两张牌。第二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的智力权利,本身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在考虑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时,知识产权的抵消或损伤的水平也就是难以确定的。例如,未被授予版权保护的音像制品,由于其极易被复制,因而也就难以准确地知道这部分的损失程度,因而也就难以确定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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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2页。
② 韦经建、刘世元、车丕照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页。
① 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页。
② 参见李明德著:《“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15—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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