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只限于法律审,即审查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关于上诉复审的期限,《谅解》规定,作为通则,自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决定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上诉不超过60天。若60天内无法提出报告,上诉机构应通知DSB,说明延误理由,即估计提交报告的时间,但无论如何,上诉最长不得超过90天。
(3)报告的通过和DSB的裁决
专家组报告应从该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之日起2天后,才考虑将报告提交DSB通过,以给各成员方有足够时间来考虑专家组报告。对专家组报告持有异议的成员方应在DSB开会讨论专家组报告之前10天,将说明其异议的书面理由予以散发。争端各当事方有权全面参加DSB对专家组报告的讨论,他们的意见应全部记录在案,这样做有利于DSB对专家组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对中止减让等义务的申请做出决定。专家组的报告应在其散发给各成员方之日起60天内,在DSB会议上通过,除非争端一方决定上诉或者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其散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由DSB通过,并为各当事方无条件接受,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
从理论上讲,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DSB来讲都是建议性质的。DSB以通过或不通过他们的报告的形式来做出裁决,只有被通过的报告才对争端当事方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整个DSB阶段,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都是DSB作裁决的过程。这个过程,从DSB设立专家组之日起到DSB考虑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关报告之日的期间,凡对专家组报告不上诉者,一般不超过9个月,或者凡对专家组报告上诉者,不超过12个月。遇有延期提交报告的情形,则所增加的时间应加进上述期限。
3、 执行、补偿和交叉报复阶段
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能否得到实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1][1]《谅解》第21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解决争端,使所有成员方受益,迅速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有关成员方应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向DSB通知它对DSB建议与裁决的执行意向。若立即执行建议与裁决不可行,该成员方可以留有一段合理期限做到。一般来说,从专家组设立之日起到确定合理期限之日止,不得超过15个月,遇有延误情形的,整个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对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DSB应保持监督,各成员方应将其执行的进展状况,定期向DSB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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