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的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得请求斡旋、调解与调停。该程序可于随时开始(甚至在专家组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开始),随时结束。一俟结束,起诉方的继续请求设立专家组。但当斡旋、调解与调停是在协商的60天期限内进行时,起诉方要允许在接到协商请求之日起到要求设立专家组以前,留有60天期限。在斡旋、调解与调停过程中,总干事得以职务资格参与其中,以协助各方解决争端。
2.DSB阶段
DSB阶段包括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复审程序。《谅解》对专家组的职权、组成、设立、审理程序、中期评审、最后报告以及常设上诉机构、复审程序、上诉机构的报告等作了详尽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仅就程序性问题加以介绍。
(1) 专家组程序
在协商、斡旋、调解与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起诉方应书面向DSB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并至迟于该请求第一次列入DSB会议议程的下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对于多边讼案,即二个以上成员方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的,凡可行时就只设立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要经过接受诉状、听取答辩、中期评审和发布最后报告,并最后提交给DSB。为使程序更有效,专家组审理期限应自就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达成一致之日起,到对争端双方发布最终报告止,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3个月)。当专家组认为6个月内不能提出报告时,应通知DSB并说明缘由,但无论如何最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
专家组应对所审理事项做出客观评价,包括客观估计案件事实、有关涵盖协议的适用性与可遵奉性,并做出有助于DSB提出各涵盖协议中规定的建议或做出裁定的裁决。专家组应将其裁决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DSB,其中应列明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对有关条款的适用以及他做出的任何裁决和建设的基本理由。如果争端双方已找到事情的解决办法,专家组报告则限于对案情的简要说明和对达成的解决办法的报告。
《谅解》第12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程序应有充分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审案进程。该款规定被认为是专家组工作程序的中心思想。②
(2)上诉复审程序
上诉复审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贡献,是该争端解决机制趋向于司法化的显著特征。争端当事方如果不服专家组的最后报告,可以将其上诉的决定通知DSB,由DSB设立的常设上机构进行复审。与争端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不能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上诉机构陈述,由上诉机构给予听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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