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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2、  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WTO的成员国可以享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它任何涵盖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例如,根据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国有权使本国国民在其它WTO成员国国内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延迟5年使除该协议第一部分第3、4、5条以外的所有规定。根据《谅解》的规定,成员方有权对其他违反涵盖协议义务的成员方进行起诉,有权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对有关成员方中止实行涵盖协议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另一方面,成员国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要在所安排的过渡期期满后提供不低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义务履行Trips协议所规定的透明度要求等。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DS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于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尤为重要,像Trips这样的协议本来就是发展中国家做出重大让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在该协议中事实上所承担的义务更甚于其所享有的权利,这在根据Trips协议的19件纠纷中起诉方都是美欧发达国家而应诉方近半是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得出来。①
  3、  快速的原则
   《谅解》第3条第3款规定,迅速处理好成员方根据涵盖协议享有的利益受到另一成员方的侵害的局面,对WTO有效发挥职能并保持成员方权利与义务的适当平衡,都是必不可少的。与GATT1947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规则与程序有了一个严格的时间表,从而避免了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时间保障、成员方拖延和阻挠诉讼进程的缺陷。《谅解》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像事关易腐食品这样的紧急情况,争端当事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应竭尽可能加快诉讼进程。有些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宜加快诉讼进程,例如,发明、外观设计等专利的申请,音乐录音制品的复制,每天都以很大的数量在进行着,如果因成员国措施的不当,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获得通过,盗版盛行,其对权利人所带来的损失是很大的。因此争端应尽早解决,以减少知识产权所有人受到的损失。
  4、  谨慎、善意的原则
   这是对争端当事方主观态度的要求。《谅解》第3条第7款规定,在提出案件以前,成员方应对按这些程序采取行动是否有成效做出判断;第10款规定,请求调节或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认为是好争论的行为,一旦发生争端,所有成员方均应以善意参与这些程序,力求解决争端。该原则有利于抑制滥诉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的正面解决这一目的的实现。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一成员方不能因另一成员方对软件保护力度不够而以放弃起诉为对价要挟该成员方开放其它贸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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