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洪小鹏
【全文】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三大运行机制之一,而知识产权则是WTO 在GATT1947的基础上新扩展的三大贸易领域之一。当前我国入世已成定局,Trips协议对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安排的过渡期已经或将要届满,全面适用WTO框架下的一揽子多边、诸边协定的时刻已将来临,今后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机会将大大增加。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WTO的最低要求之间的差距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快速赶上,WTO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以违反WTO诸协议的义务等理由对我国提起知识产权的争端案件将会迅速增加,另一方面,我国自觉主动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成员国提起诉讼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机会也会大大增多。此外,在WTO成立后发生的众多争端解决案件中,截至1999年底,直接根据Trips协议而提出的纠纷就有19件之多,占全部纠纷总数的10.3%,仅次于反补贴、反倾销纠纷数量。① 可见,知识产权已成为WTO体制下各成员国关注并提起争端的重点,因而有必要研究一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的规定见于Trips协议、GATT1947以及《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中。根据Trips协议第64条的规定,有关本协议内容的协商和争端的解决适用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以及根据GATT这两条所订立的《谅解》。而根据《谅解》的第3条规定,成员方要信守前此依GATT1947第22、23两条处理争端所适用的原则,以及其中经进一步精确阐明和修改后的规则与程序;另外,在《谅解》附录1所涵盖的协议中,附件1C即是Trips协议。可见,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规定于不同的协议中,但却是统一的,其核心就是《谅解》所规定的一套详尽的规则与程序,在这一点上也体现了WTO法律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度统一性。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谅解》第3条总则的规定中,它是争端解决过程中各阶段所要普遍遵守、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纵观《谅解》全部条文,这些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1、 信守GATT1947第22、23条的原则
《谅解》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重申他们信守前此依GATT1947第22和23条处理争端所适用的原则,以及其中经进一步精确阐明和修改后的规则与程序。”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持与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联系,② 既继承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历48年实践的成果,又进一步加以发展和完善,有利于保持WTO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前文所述Trips协议与GATT1947和《谅解》的统一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