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世界公约的规定:
《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规定唱片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14条特别规定了提供唱片的权利“唱片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唱片,使该唱片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WIPO版权条约》(WCT)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对MP3现象的一些分析:
根据《WPPT》、《WCT》录音录象制品权利人享有向公众传输权,在网络上可称之为“网络传输权”。依此ICP将MP3直接上网供其他人免费下载,应当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此种权利;ICP在明知会造成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的情况下而提供站点等行为,也应认定为侵权。依我国现行的版权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认定侵权成立时,ISP(IAP)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我国法院已判决的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就认定ISP一同承担责任,当然这并没有判例法的性质。
用户从市场上买来音乐唱片,再转化成MP3格式上网供他人免费下载,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该怎样认定呢?从整体看来这种行为好象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但究竟侵犯的是那种权利,其是否是使用方式之一?目前尚不能明确界定。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复制、发行的定义来看,将音乐档案转化成MP3格式并上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也不是发行。软件保护条例对复制的定义是“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依此可将音乐档案转化成MP3格式行为勉强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形式,目前国内外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将其认定为复制。另外,我国版权法第十条在列举作品的使用方式时用的是“等方式”,是否应该包括网络传播,目前各说不一。因此依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很难对网上MP3进行定性,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来判决此类案件。
ICP提供链接的行为就更难认定了,其是否是网上转载?是否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是否侵权,侵的是什么权?个人上载MP3是否侵权?个人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MP3是否应承担责任?所有这些问题我都弄不大明白,提出来供大家思考和讨论。
随着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越来越大,怎样尽快改进法律制度来适应这种发展是当务之急。我国是《WCT》、《WPPT》的签字国,目前其虽未对我国生效,我们也应先做好准备,如果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象其一样,明确规定有网络传播权,那么有很多类似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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