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商品,相关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以至于像深圳市技术监督局这样的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甚至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对本案电脑所明显存在的设计缺陷,都无法对此作出 “存在设计缺陷”这样的结论性意见。
此案使我们联想起让中国的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和法律界陷入尴尬境地的著名的“东芝笔记本电脑诉讼”。2000年,两名美国用户以“东芝笔记本电脑内置的FDC半导体微码有瑕疵,从而存在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起诉日本东芝公司。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拥有或租用1985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产、由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销售或分销、带有一个软驱和软驱控制器的任何型号的东芝便携式或笔记本电脑的所有美国用户,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赔偿金。东芝公司因此赔偿10.5亿美元。中国用户却只得到软件补丁,未能获赔。东芝公司的理由是:按照美国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不利后果的可能
性,即潜在的损失,制造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而本案判决结果再一次将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部门和用户推入更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本案的事实、原被告各方的责任等均非常明确,另一方面,在量化应赔偿的经济损失额时,法院却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原告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因重要技术开发资料被毁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又远远超过直接经济损失,但中国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中的巨额间接经济损失往往采取基本不予认定的态度。据了解,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法官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已经说明了我国在此类案件审理上的进步。但我们还应该进一步看到,对于这样明显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伦飞电脑,所有已购买了该型电脑的用户是否也应该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法官是否可以判决伦飞电脑公司赔偿一笔巨大的数字,比如说15亿元(据初步了解,存在类似重大设计问题的伦飞电脑销量约为5万台,按每用户购买价1.6万元计,总销售额为9亿元,按每用户损失赔偿3万元计,总赔偿金额为15亿元),一方面作为对被告将存在如此重大缺陷的电脑予以上市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另一方面作为对所有用户的赔偿基金?我们相信,一旦以如此的力度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劣质电脑和劣质产品在中国将决无立足之地,劣质产品的丧钟即随之敲响。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应远远不止上面这些,我们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加入这场讨论,共同来探讨相关的技术、立法问题。铲除劣质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路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敲响劣质产品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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