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官管得太宽了呢?因为受诉法院管了法律也不管的事。《
民法通则》第
7条之所以规定的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而没有规定“民事活动的动机”应如何如何,这并不是因立法者疏忽而出现的需要加以补充的“法律漏洞”,而是民法的性质使然。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之一是,私法主体的私法上的行为无需说明理由,因此,私法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规范行为人行为的动机,两个人要结婚,法律关注的是两人是否自愿结婚,是否存在强迫、包办、买卖的情形,至于两人为什么结婚,是因为对方美貌、富有、权重还是基于爱情,法律并不过问,遗嘱行为也是如此,遗嘱的内容、方式法律有规定,至于当事人为什么要立如此这般的遗嘱,是要将其财产送给他的至爱亲朋还是素味平生的路人,法律也不过问。私法上的行为之所以不讲理由,私法之所以不规范行为人行为的动机,从必要性上看,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去建立彼此的法律关系,去取得权利、负担义务,法律并不干预,从可能性上讲,法律也无从规范行为人的动机,再说,法律如果规范行为人私法上行为的动机,要求对其私法上的行为陈述理由,那么,私人的生活就难以想象。比如,某人有两子,他的遗嘱是由其长子继承全部遗产,并按“法律”的规定,陈述了理由:长子比次子孝顺。如果他的两子就该遗嘱的效力发生诉讼,该怎么办呢?法官首先要考虑,“孝顺”是否是继承权取得的正当理由?其次,要查明,长子是否真的比次子孝顺,最后,还要判定,死者立如此这般的遗嘱是否真的是因为长子比次子孝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动机?显然这些工作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如果真的从上述三方面去认定一份遗嘱的效力,“遗嘱自由”就荡然无存了,所以,法律并不规范私法上行为的动机,私法行为无需说明理由,相反,公法上的行为则要求国家公权者说明理由以接受监督,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强判决的说理论证,因为法院是国家公权者,审判权是国家公权,法院判决是公权行为,因此,必须在判决中陈述理由,必然向当事人、向社会宣示其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只下判,不讲理”,则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是合法判决。综上所述,民法作为私法,并未就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作规定,而受诉法院以黄永彬立遗嘱的动机为由,否认其遗嘱的效力,显然,是管得太宽了。
原告代理人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么判案“,这虽然未必正确,但是,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官应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预,要独立于与舆论,而且,也要求法官独立于自己的情绪和个人的好恶,不应将法官个人的见解与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精神相混淆,而最后这一点,却是最难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