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成为妨碍各国政府对诸如人体基因专利等问题的模糊化技术操作,例如英国政府拟解除克隆人体胚胎的禁令就是典型的例证。道德底线究竟该如何设定,这应该是引起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
3、新技术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人权保护是否应屈从于知识产权保护?
当生命成为一项发明,当基因新技术力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命脉根基之时,我们不禁发现,改写规则了的知识产权(如基因专利权)会发生急剧“异化”:专利权保护领地的扩张,专利性审查标准的放宽放低,专利权人利益的无极膨胀,等等。特别是“发明”与“发现”的一字之差,将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天平向人体基因发明人(发现人)一边严重倾斜,其结果将损害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体基因发现人(发明人)的专利权可以对抗人体基因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基本的人权保护是否应屈从或让位于知识产权保护,因为
专利法新规则的修改将使其升格到可与
宪法或其他基本法相抗衡的高度上来。人类对此的理性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因为,以
专利法为代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面对新技术的挑战必须作出适度地应变,但这种变异只能在科技法律伦理道德的底线下进行,21世纪的知识产权法的繁荣发展也不应以牺牲或践踏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权利为代价,它不可能演变为一种假借维权名义而为少数国家或利益群体谋求垄断性暴利的特权法。知识产权并非是万能的,早在1988年,就有科学家倡议要在世界上建立第一个知识产权禁行区或者叫“无知识产权区(IP-freezone)”,计划要破译所有人类基因并建立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为21世纪的医学奠定基础。希望人类基因组的原始序列数据不得被私有化,并应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地位固定下来13。这是许多科学家的共同愿望。由此可以看出,在人体基因专利的问题上,应采取“无知识产权区”与“有知识产权区”双轨并举的方式加以保护,这样才能把致力追求与实现公众健康放在生命科学研究的第一要义上来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并举。
4、“基因鸿沟”的出现,是否将意味着“基因霸权主义”时代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