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体基因专利所遭遇的科技法律伦理的挑战
人体基因或者说人类基因,是依附于每个生命个体或从属于全人类的一种特异的生命物质成分,如果它自身存在着某种权利归属的话,这种人体基因权首先表现为人权,即《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明的生命权、身心健康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与科技有关的国际人权规范已将如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列入特别影响人权发展的组成要素9。正如汪丁丁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生物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必须正视人的自然权利与由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种社会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置科技伦理道德而不顾,一味以牺牲人格独立权、生命健康与隐私权,以及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而来换取生物世纪基因科技产业的成功,则其最终结果将会将人类未来发展导入无法逆转的歧途。
如基因带来的人权“异化”、人类基因资源的有限性与商业开采的无限化、生命体的丰富多样性与逆向生命还原的彻底“符号化”等各种矛盾问题,就是人体基因专利所可能遭遇的科技法律伦理的严峻挑战。
由此引申出的话题是,人体基因权不仅包含了对自我个体基因的独立或完整占有权、知情权、处置权及使用权,还应涵盖诸如对个体基因及人类基因的充分保护权。当然这种自然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的私有权利,在符合科技伦理道德与善意法律准则的前提下,它们也可以转化或让位于某种社会公共权利。如何设定价值基准与法律底线,怎样才能把握好这个“度”,应该是合理解决“我们的基因与他们的专利”之间矛盾的关键所在。
(二)关于人体基因专利所遭遇的法律难题
虽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为强化确立其在生物医药产业上的龙头地位优势,借助调整国家公共政策与重修法律等方法手段以明确人体基因专利申请与授予在本国具有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体基因可否专利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与传统
专利法对专利的法律界定有关,还与发展中的
专利法如何顺应科技伦理道德的目标价值体系的重构有关。所以,我们需要揭示的难题是,究竟人体基因专利有无实质意义上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
1、对于人体基因的揭示,究竟是一种“发现”还是“发明”?
根据大多数国家
专利法的现行规定,专利只授予那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项目,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可专利的范畴。据此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