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看来,通过司法判例的“立法”突破,以及随后进行的一系列修法,美国已全面完成了对人体基因(包括其他动植物基因)专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法律再造工程。虽然,鉴于基因专利争夺大战的日益升级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日渐明显,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也对人体基因专利的申请进行了从严控制,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对生物技术领域内的各项专利给予最宽泛、最全面法律保护的非美国莫属。因为,除了人体以外,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器官、基因、DNA序列以及细胞系等,甚至一些DNA片段,都是可专利的主题。另外植物和动物也是可以授予专利的,而外科手术方法、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同样可以授予专利。美国这一对人体基因专利实施垄断立法保护的做法已对全球生物世纪的未来健康发展提出了极严峻的挑战。
(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人体基因专利实施法律保护的有关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是否应授予人体基因以专利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从立法角度看总体上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保守型、中立型与积极型。如奥地利、捷克、芬兰、法国等属于相对保守型。其中多数国家认为,对人体、人体器官、以及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基因、DNA序列不能申请专利保护。而如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瑞士、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属于中立型的国家或地区。他们一般认为,除人体及人体器官外,通常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基因和DNA序列是可以专利的,而运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是不可专利的。但因各自情况不同,如加拿大则明确通过基因疗法获得的生物医药或将基因疗法写做医药用途属于可专利情形;英国则规定除治疗或诊断外,应用于人体或动物的基因工程技术反而可以申请专利。值得一提的是,如澳大利亚与日本则属于紧随美国的立法积极型国家。在他们看来,
专利法须排除保护的仅仅是利用生物学方法繁殖人类的方法,即除禁止克隆人外其他的现代生物技术领域均可被
专利法保护覆盖,这其中当然包含了对有关人体基因专利的充分宽容4。如2000年10月,日本专利厅效法美国的做法,制定了新方针,规定即使是基因的部分DNA片断,只要有独自的用途,如可诊断疾病等,就承认它为专利5。
另外,欧盟于1998年7月通过并已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将对欧盟各成员国的内国立法产生示范性引导作用。其第5条规定明示了“对于脱离人体的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而产生的某种元素,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可以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6,而其他任何只是简单提纯、分离所得的人体基因序列将被排除在专利主题范围之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