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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如何计算损失?

  一、实际诱因计算法:即被告只对虚假信息披露等不法行为所引起的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但此方法在多种不法行为共同作用时如何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值的影响及程度具有相当的难度,难以进行定量化。投资者的损失多少是由市场风险造成,多少是由不法行为造成?实施不同违法行为的不法行为者之间的责任如何按份,能否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价值计算法:以原告进行购买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之差额计算赔偿额。由于我国的股价通常是脱离公司业绩的,若以股票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的基数,难以找到确定该股票实际价值的标准。
  三、非法所得计算法:即赔偿额限定于不法行为者因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包括所获得的利益和减少的损失,而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就是证监会等机构所罚没的非法所得金额。这种办法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但不法行为者所获得的非财产利益是无法计算的,比如不法行为者在其不法行为披露前所获得的“信誉”、并以此虚假信誉所获得的贷款、工程项目、合同等间接利益。若不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其间接利益尚未明显地体现出来,采取此法还是不失公正的。
  四、实际损失计算法:即以高买低卖的差价作为定损原则。对于侵权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直接损失和法定间接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总额可能大于被告的违法所得,但不会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总额。从原告的角度计算,其损失包括:在不法行为者的不法行为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部分的佣金、税金及利息损失。对于连续买卖的按先入先出规则扣除盈利后的亏损部分损失。对于没有卖出该股票的投资者,以起诉前一天的交易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为索赔标准,法院判决可以判决书的前一日交易价与买入价的差价为赔偿标准。另外,若发行的证券还没有上市,则按发行价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原告的损失。
  另外,在计算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差价时,应考虑到股价在一日内不是固定的,若无确定的卖出价时,应以其当日的开盘价、收盘价或平均价计算,本人认为当日平均价较为公平。同时还要注意股市大盘整体的波动也势必影响该计损股票的股价,在计算时也应考虑进去。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且其损失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甚至失去投资的信心。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信用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稳健发展的核心和基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丧失,必然会妨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所以,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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