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如何计算损失?
刘现民
【全文】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
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有了法律依据,不少投资者(曾经持有或仍持有相关股票的股民)准备或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向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对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来说,法院受理案件仅仅是要求赔偿之路的第一步,法院受理后,必然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如何举证、怎样确定责任、如何具体赔偿、损失如何计算等,都是摆在广大投资者面前的现实问题。现本文就如何计算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而引起的损失谈谈本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与大家共同探讨。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鉴于证券交易中参与人的广泛性和集中撮合交易的瞬间性,同时股票交易又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连续性,此类案件无法像普通侵权案件那样逐一界定侵权人的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在事实上,不法行为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但无论如何,损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且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可以认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国证券法的处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一系列标准,以此来直接计算损害赔偿额。如美国1933年的
证券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原告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为原告购买所争有价证券的金额(但不能超过公开承销的价格)与下列三种金额之间的差额:(一)原告起诉前已将证券卖出的,为其卖出价;(二)原告起诉前及起诉中均未将证券卖出的,为其起诉时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三)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前将证券卖出的,如果其卖价高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为其卖价。如果其卖价低于起诉时证券的价格时,以起诉时的价格计算。在美国,法院还可以对侵权责任人课以惩罚性赔偿金,以示惩戒。在美国的侵权之诉中,常运用数额较大的惩罚性赔偿金,从而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侵权纠纷相对较少发生。另外,从不同的角度看,业内人士还提出了以下几种计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