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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之我荐

  (三)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里程碑
  我国对宪法条文实际运用的分歧很大,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阻碍,对本起首例曾使法学界沸沸扬扬,许多人纷纷拿起传统保法的牌子,不让现有的母法苏醒起来,这其实是无济与事的,因为宪法司法化趋势是必然的,我们必须走出长期以来流行的宪法误区,摆脱宪法是虚无主义的观念,树立信仰宪法的观念。我认为:1、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是根本法,若我们只是片面强调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而忘记了宪法作为法的本质属性,则只会将其放之高阁,供人赏之!使宪法与人们的关系为千里之迢。
  2、法是具有价值性的上层建筑,若其与老百姓脱离实践的联系,法也就不称其为真正法律,只有宪法参入诉讼,走向司法化就会使老百姓从中尝到甜头,在尝试中也会唤起更多的人维权、维法。
  3、违法与违宪要分辨;自古以来我国将违反刑法、民法等法律叫“违法”,而宪法作为根本法、母法无论是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六五普法都对其地位的重要性说了又说,但却没有违宪一说,违反宪法怎么样,如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走向司法化,实现宪法的法的价值——没有。这一下让违法顶替了违宪,看来老大还是法律,不是宪法,明白人一看便知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守旧思想,使宪法司法化迟迟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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