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之我荐
刘盼
【全文】
谈谈我的一点想法
——从我国宪法第一案谈起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一案,使我从这起貌似简单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大难道的案件中,感到深深地忧思,尤其通过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研究生班的学习,使 我不得不对我国宪法司法化谈谈自己的想法。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
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如果不进入司法领域,则只是表面的法;而真正的法,只能在法院的判决中发现,但我国的
宪法在如今大搞法制时期却一直迟迟不能进入诉讼,这应该说是一种悲哀。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就已为美国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为
宪法司法化开创了先河。继后,奥地利、法国等分别建立了
宪法法院、
宪法会议,尤其德国在1948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
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机关之间的
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
宪法申诉,综析以上世界各国宪法司法化的例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山东三位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以及本文所例举的“第一案”等类似案例都可以有所解决的途径,那就是中国
宪法不应再沉默下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势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