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现在村民道德意识的规范化
从近现代一切文明国家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与道德的进步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越进步,法制越完善;而道德越落后,则法制状况越差。而且,社会道德规范中的有些重要内容,也纳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去,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可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存在着相互交叉、相互延伸的倾向。而在小小的南街村,作为准法律的村规民约与村民道德意识之间也有着类似的关系。在南街村,村民道德意识和作为准法律的村规民约有着共同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在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又都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因此,二者有着进一步一体化的条件。村民道德意识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而村规民约的基本任务也正是保障村民的利益,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并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比如,南街村村规民约就直接把各种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用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下来,它规定要爱护公共财务,“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德,“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它规定在“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要“反对官僚主义”;它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村规民约通过准法律形式对村民道德意识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把道德责任直接地上升到法律义务的高度,力图实现道德和法律最大限度地结合。
其次,体现在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相互结合与渗透
法律意识是法律感、法律观和法律思想的总称,它是社会成员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的主要保证,也是法律实现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调节的重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道德意识则是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及道德责任感等几个基本层次的内容。它也是道德发生作用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心理条件。那么,这二者又是如何结合和相互渗透的呢?首先,体现在道德责任感和法律义务感的关系上。社会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是法律义务感的基础,而法律义务感又是道德责任感的重要内容。它们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关系。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不成文的法律,同时,又是法律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一个没有道德责任感、不讲道德的人,不可能具有法律义务感,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另一方面,所谓“有道德”,本身就意味着守法;不守法,无法律义务感,就不能说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以,法律义务感又是道德责任感的重要内容。其次,在实践中二者形成合力作用于法律遵守这一环节。一个公民能否守法,能否依法办事,取决于守法习惯的养成;而能否具有守法习惯,又取决于道德责任感的强弱。虽然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一部法律,如果得不到公民的普遍理解和赞同,“守法”就不会成为自觉的行为,法律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却可以促使人们把守法作为自己的义务,从而自觉守法。而这时,法律就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国家强制力,而且还体现为个人自觉自愿服从的个人意志。可见,人们是在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合力作用下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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