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街村村规民约的运行情况
笔者所在的实践小分队对南街村村规民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过采访、座谈以及问卷等形式,笔者了解到,南街村村规民约运行状况良好。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情况
问题 选项 人数 比例
您对村规民约的了解程度? 非常了解 41 41%
基本了解 56 56%
不了解 3 3%
问题 选项 人数 比例
您知道村规民约是如何制定的吗? 召开村民大会制定 63 64%
村代表集中制定 23 23%
党委办公室制定 11 11%
党委书记或村长制定 2 2%
由上表可以看出,认为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数比例高达87%。而经过我们实际调查,结果确如问卷所反映的实情,村民对村规民约的了解程度也十分乐观,基本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人数比例已高达97%。
(2)执行情况
问题 选项 回答人数 所占比例
您觉得平时是由哪一机关负责村规民约的执行? 村党委 20 20%
村民委员会 67 67%
政法办 7 7%
其他 6 6%
您觉得村规民约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村民自觉执行 61 61%
由有关机关监督执行 5 5%
村民互相监督执行 30 30%
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4 4%
您觉得村民对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如何? 严格遵守 51 54%
基本遵守 41 43%
很少遵守 3 3%
由此可见,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运行情况相当了解,而且南街村村规民约运行情况相当正常。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首先,执行主体适当。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主持村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村规民约的执行机构最为合适。在调查中认为村规民约有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的占了67%,而且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其次,运行方式正常。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觉得村规民约有村民自觉执行的人数比例占了调查对象的61%,而认为其靠有关机关监督执行和上级机关强制执行的人数比例仅占9%。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运行首先当然要依赖于村民自觉,其次才是外部的监督和制裁,而调查的结果正与此不谋而合。再次,运行效果显著。在调查中,基本遵守和严格遵守村规民约的人数比例高达97%,其运行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3)对村规民约的评价
问题 选项 回答人数 所占比例
您觉得本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得是否合理? 合理 53 64%
基本合理 26 31%
不合理 4 5%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评价。认为村规民约合理或者基本合理的人数比例高达95%。由此可见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理解和信任程度。
(三)村规民约的规范作用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准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村规民约则是调控村民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其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它适用的是全体村民,是一般对象,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可以反复使用的,而不是适用一次。
具体而言,村规民约对村民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村规民约规定行为模式。正如法律的社会调控一样,其调控方法有三种,即允许为那些行为、禁止为那些行为、必须为那些行为。我们把他们称之为三种行为模式。村规民约也正是通过规定这样的行为模式来指导村民可以为那些行为、不可以为那些行为、应该为那些行为。通过这样的行为模式,村民可以直接预见其将要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通过这种预见来适当的调整其行为取向。
(2)通过法律后果来调整行为模式。村规民约在调控中不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还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其中既有制裁的后果,也有奖励的后果。当村民的行为符合村规民约的规定或其精神时,村规民约便会对其行为给与肯定评价,否则便会得到否定评价即制裁后果。通过这样的评价,村民也能适当的调整其行为模式。正是通过这种法律后果,村规民约起到了规范村民行为的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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