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行为的基本规范,因而其内容应是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村规民约的实施也有赖于全体村民的积极参与,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坚持“全体公决”的原则,村规民约应该由全体村民共同制订,村规民约的修改和废除也应该由全体村民一致通过。这是村民行使自治权,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
村规民约的自主性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由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该取得村民的绝大多数同意票,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该由全体村民表决通过,决不能通过暗箱操作或强制执行的办法将村规民约强压于村民头上。
3、本地性
村规民约的内容应体现“本地化”特色。各个行政村、自然村的情况各不相同,制定村规民约应结合本地的实际。要根据经济条件的强弱、人员素质的高低、风土人情的差异、资源环境的优劣等等,制定出适合本地的章程和制度。
4、从属性和补充性
由于村规民约是在国家法律体系的中一个最小分支,因而其内容应该从属于国家的各种法律和规范。同时,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日常行为规范的文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由国家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法律规章加以规定,二村规民约又不能与这些规范相抵触,因而村规民约只能将国家立法涵盖不到的领域都纳入村规民约中加以规范,涉及的范围可以包括村务管理的各个方面。
5、可操作性
村规民约是村民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而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的权利义务都规定的比较抽象,而且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比较有限,这样就影响到村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从而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实现,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村规民约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国现阶段,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上的法律则包括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由国家认可的各种习惯法。从定义上来讲,我们这里所值得村规民约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从法的特征分析,村规民约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规范。法所调控的对象是人们的行为,是社会关系。而村规民约也是调整一个村庄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与法的调控对象并无二致,只不过法律调整的是全国范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村规民约调整的是一个村庄里村民之间的关系。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它具有国家强制性,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对全国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村规民约也是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违反了村规民约也要受到村里的制裁,因而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由此可见,在这一点上,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与村规民约也有类似之处。
法的第三个特征就在于它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而村规民约也是规定村民在本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其虽没有冠以权利义务之名,其内容却与权力义务并无二致。
由此可见,村规民约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有区别,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其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其应属于与法律极为相识的准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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