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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合法性

  二、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符合我国军事司法制度
  《违法》一文中指出,“军事法院的‘专门性’是指案件性质的专门性,而不是军人主体的专门性”,由此说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和设立军事法院的初衷”,军事法院“应当集中力量审理军职犯罪案件,而不应当分散力量精力审理民事案件”。但事实上恰恰相反,军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的特殊性在于其审理案件主体的特殊性,而非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按照目前我国军事刑事审判的职权看,《关于军队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行使审判权。不管是军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事审判之所以能够独立于国家普通审判,原因之一即“军事司法主体独立” ,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是处理军职人员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见,在军队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这种“专门性”是案件主体限定在军人的专门性。从最高人民 法院批复的内容来看,军事法院审理只是一定范围的军内民事案件,强调的正是双方当事人的军人身份。
  而从国外的做法来看,也并非如《违法》文中所说“军内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是多数国家的做法”。同样,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其中不乏最近几年来的改革。如前苏联《军事法庭条例》规定,军事法庭管辖案件就包括审判部队、国家和社会企业、机关、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特殊情况在普通法院无法行使职能的地方,由军事法庭审判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7年修订的《英国陆军法》对军人损害赔偿、停发或扣除薪俸、家属子女的抚养义务等民事权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英国在海外驻军中设置的军事法庭,也有权审理诉讼标的涉及部队和军人的民事案件。1990年修正施行的《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21条规定,军法管辖区违反各州所制定的有效民事法和刑事法的案件,受军事法庭管辖。至于在紧急状态下,更多的国家把军事审判机关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讲,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说明了军队这一集团的特殊性,也正反映了设立军事法院的初衷。
  三、军事法院的体制能够保证军内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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