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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合法性

论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合法性


吕天程


【全文】
  论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合法性
  吕天程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是一种司法解释,并未超出军事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未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民事诉讼法》第37条是批复的有力法律依据。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军事法院的体制,能够保证审理的公正性。而由地方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许多缺陷。
  关键词:军内民事案件;立法;司法解释;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是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军的一件大事。然而《法学》2001年第11期载文《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批复违宪违法》(简称《违法》),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批复“直接违背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和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而且在实践上也会是弊多利少”,并认为“批复研究的军内民事案件完全可以由地方法院审理”。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事实上,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是有着充足的法律根据和现实需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并未违宪违法
  (一)从“批复”内容的合法性看,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我国司法制度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分别设立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军队行使审判权。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又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但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出台《军事法院组织法》,甚至缺乏相关的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军事法院的职能处于一种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其职能行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目前的军事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的职能局限在军内刑事审判,某些军事法院也可进行一定的民事审判。另一方面,军事法院的职权没有明确规定“并非不可探索和实践”,“法律往往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在军事法院的职能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之前,对军事法院审判活动的实践总结都应当是合法的。许多学者就指出,军事法院“不仅享有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职能,而且也享有审理军事民事诉讼案件和军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能” 。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军事法院只是“试办”审理民事案件。如果说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军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也应当是违法的,甚至说目前军事法院在组织形式上的建立是合法,但其所作的一切工作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显然,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当然,结束这种职能待定状态,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军事法院组织法》,结束军事法院职能只有原则适用而无法律调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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