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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至于萨维尼本人关于法起源自“民族精神”的理论,作为对自然法及其代表的理性主义的反动,也是有重大意义的。首先,作为关于法之起源理论的一种,与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与理性一样,也使人了在认识法的形成方面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在虚无的“人类理性”之外,去另寻法的起源的途径[37]。其次,古典自然法过分迷信人的“理性”,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只要诉诸人之理性,人们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法典。”[38]他们同时认为法律的原则是无时不有,无时不在的,这在历史上对于反对君主专制,张扬人的个性,自然有其积极意义,然而,这种对于人之理性的迷信,甚至达到了类似后来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的程度,认为掌握各种技巧的能力是从理性中产生的,甚至把理性之于一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之上[39],理性成了人们全部思考和预设的基础,理性僭越了自己本来的地位,这只能会使其走向自己所宣扬的民主和自由的反面,甚至导致巨大的灾难,法国大革命中的血腥和野蛮以及后来“理性人类”的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给俄国和中国等国家所带来的血腥屠杀社会动荡等深重灾难,都为这一点提供了最好的注脚。正如柏克对法国大革命后果的准确预测一样,萨维尼对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和反动,也可谓具有某种先知和智者的性质。而且,萨维尼皇皇巨著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体系》堪称历史法学派的典范之作,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从另一方面来说,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的、民俗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启示了后人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人类学的方法引入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和将人类学成果引入法律起源研究等,丰富了人类的认识手段[40]。即使在历史法学派内部,萨维尼也开创了一代学术风气,“历史法学派也许是促使人们重新关注历史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关注历史的取向是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在当时,世界各国,尤其是德国,都对原始社会和早期社会的法律历史进行了详细的探究。”[41]而且,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思想对英美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国的亨利.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和美国的詹姆斯.库利奇.卡特(James Coolidge Carter,1827——1903)都深受其思想沾润。尤其是梅因,在对原始社会和进步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广泛的比较研究方面,他又超越了萨维尼,在其名著《古代法》中对萨维尼广为称引,而他那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话[42]到现在仍堪称惊人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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