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萨维尼对人们一向认为是“进步的”的《法国民法典》如此深恶痛绝的态度,也正因为他由此对在17、18世纪膨胀的理性的反感,以及他在具体方面反对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长期以来,他一直被当成了保守、落后代表大贵族和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而为人所知。他对历史的追寻,被目为保守;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抨击,被目为反动;他反对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被目为阻挠德国的统一。不仅像中国这样在意识形态上赞同法国大革命的国家,学术界迟迟不亲近萨维尼,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才有李双远携其弟子翻译了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本世纪初才由许润章先生把这本极有影响的《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引进,而在引进之前,人们已给他画好了一个保守落后的脸谱,就连博登海默这样的法学家,也目他为保守和落后之士[30]。事实上,这种评价对萨维尼不能说是公正的和全面的。萨维尼及其历史法学派,不仅在许多方面为德国的民法典做出了贡献,还是极力促进德国统一的。
萨维尼本人是自然有保守的一面的,但是,我们对其理论要从整体上、从其一生的变化来把握。从学术上讲,萨维尼在法学理论上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但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却主张国际主义和普遍主义,这就自然是他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学术上出现的变化和修正——他发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时候才36岁,而发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时候,已经70岁了[31],这种在国际私法理论上的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进步的和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只看到萨维尼理论的前者而对后者视而不见,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其行动上来讲,萨维尼从政之后,在1842年任普鲁士司法大臣后,曾专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城市自治,淡化
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了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这些显然是一位政治改革家和一位进步的法学家所为。“说19世纪40年代后的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的政治改革家和法学家并不过分。”[32]至于因其反对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而被认为是一位反对德国统一的保守分子,亦不确切。事实上,萨维尼是十分渴望德国统一的,他曾十分明确地说“我们(即与蒂博等)所追求的目的乃是一致的:我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擅与伪善兮兮对于我们的伤害;再者,我们都寻求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专心致志与秉持同一目标的科学研究。”[33]只不过是,“他们觉得病在法的渊源,而相信籍由一部法典即可匡正之;另一方面,我则发现病在我们自身,而相信因此之故,我们尚无能力制定一部法典。”[34]而且,不能因为制定法典而抛弃了日耳曼民族的法学传统,萨维尼引用别人的话说“设若日耳曼民族丧失了蕴涵丰富、高度成熟的法学与法庭制度,则其哪怕是极其微小的弊端,亦将造成其全体的崩解。”[35]何况,从历史法学派本身来说,萨维尼虽曾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而事实上,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最终制定并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该学派也可谓功不可没。根据何勤华先生的意见,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在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此民法的过度推崇,导致了轻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几乎达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学科的发展。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对于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的民法学学科。而为此做出贡献的法学家几乎无一不是历史法学派的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等。可以说,没有历史法学派,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之高度。而且,历史法学派还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科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对于前者,该学派对前人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从而使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对于后者,只有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曼系才进行了大规模的研究,在保存、恢复和产民日耳曼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