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萨维尼通过法的产生渊源即法的起源,法的实质和法赖以存在及生存的基础、法的制定(及制定法律所需的条件)等几个问题的论述,并通过对罗马法的论述和对已经产生的三部法典《法国民法典》、《普鲁士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的分析,表达了历史法学派的经典理论。关于法的产生渊源,在萨维尼看来,“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popular faith),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a law_giver)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12]”因此,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不能通过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这种土生土长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文化的自然体现,而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而且,此种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being and character of the people)的有机联系,亦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法律堪与语言相比,绝无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自身也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一如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nationality)丧失而消亡。[13]”由此,萨维尼建构了他的法律起源理论,在他那里,法律不是孤立地产生的,也不是偶然的或某一个立法者的专断意志的产物,甚至,在人类最遥远的古代,法律依然秉有其自身的特性,其为一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constitution)[14]。“民族的共同意识(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15]”所以,对萨维尼来说,法律只不过是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而不能凭主观臆造。而他的民族精神则指的是存在于特定的民族成员观念之中,并为该民族所认同决定该民族文化形态及其发展的共同信念[16]。
  关于法的发展,萨维尼认为存在这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之中,其表现形式是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法表现为法学家意识中的学术法,“法律乃是掌握在法学家手中的独立的知识分支”。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的阶段,萨维尼显然不赞同编纂法典,他以罗马法为例说“只有在罗马法极度衰败之时,才会出现编纂这些法典的念头。[17]”而且,他明显受培根的影响,“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迈此前的一切时代。[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