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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自然法哲学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它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运用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自然法的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并在18世纪和19世纪启动了一场场规模巨大的立法运动,对人类历史的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也为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古典自然法的法哲学家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那种有条有理的方法,却常常是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为其特点的。例如,他们毫无根据地认为,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8]。到了19世纪,在德国,便出现了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和反动。最主要的就是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萨维尼。
  萨维尼,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德国的法兰克福的名门望族,1791年后两年之内,父母双亡。作为一笔巨大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萨维尼在精通德国“国家法”、身为帝国法院“助理法官”的赫尔.冯.诺伊拉特(Herr von Neurath)这位监护人的督导下,开始学习法律。1795年,就读于马尔堡大学,次年,转入哥廷根大学,并深受世界史教授斯皮特勒(spittler)的影响。1800年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同年获得在大学教书的资格。次年,在马尔堡大学教授刑法课程,1803年,即以一本《论所有权》的著作而一举成名。1808年,萨维尼受任巴伐利亚的兰茨胡特(Landshut)大学罗马法编内教授,1810年,德国成立柏林大学时,萨维尼被推荐给皇帝成为这个大学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在其努力下,柏林大学成立了一个与法学有关的“判决咨询委员会”,由全体在编教授组成,以参与国家的司法管理。此后,被选举为柏林大学的校长,并终老于斯[9]。
  1814年,德国刚从法国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民族意识开始属性,民族主义空前高涨,人们纷纷要求国家的统一和强大。而受《法国民法典》影响,有人便主张德国也制定一部《德国民法典》,以求法律上的统一带动政治上的统一和地理上的统一。在此情景之下,当时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哲学法学派的领袖、著名的民法学家和罗马法研究者,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作为一个自己祖国的一介热心诚挚之友,”奋笔疾书,发表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倡言仿照法国民法典,在三、四年的时间里,经由全国一致的努力,为德国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大法典,并籍由法制的统一,最终达成德国国族的统一。这是典型的自然法观点,认为人们能够凭借自身的理性努力,设计出人类行为的完美法则,探究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点,并进而为人类生活制定出一部合适的法典。蒂博设想的立法者是由法学和实务界人士组成的委员会[10]。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候,这样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文章会产生如何巨大的影响。有人击节称赞,也有人强烈反对,反对者中最著名的就是时年36岁的萨维尼。作为回应,萨维尼于这年发表了他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也正是在这本书里,萨维尼阐明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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