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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强调理性,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时代和国家,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因此,他们倾向于对那些被认可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做精微的阐释。而且,与以前那种将侧重点放在人的社会性上的理性法不同,他们更乐意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4]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古典时代自然法的发展分为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随着宗教上新教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的崛起、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这是古典自然法从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主义寻求解放的过程。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等人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因此,他们实际上是赞成主权在君,维护君主专制的。第二个阶段始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以洛克、孟德斯鸠、潘恩为代表,他们主张人类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拥护主权在民,信奉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他们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的方法来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第三个阶段的标志乃是对人民主权(popular soereignty)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其杰出代表人物是卢梭。前两个阶段以英、德、荷等国为代表,第三个阶段自然法主要在法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5]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与自由及平等价值之间发现了某种联系,他们中卢梭的一句名言是“强力并不创设权利”(force does not creat rights)[6]。古典自然法学家的努力,为历史的进步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他们创造了一些个人摆脱中世纪束缚的工具。自然法对于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在摧毁中世纪的行会和中世纪对商业和工业的束缚方面也极有助益;它对地产摆脱封建的重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它通过废除严刑拷打和使惩罚人道化的方式而克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缺点;它废除了巫术审判;它还力求使每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阐明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虽然)同时还有其他因素在同时起作用,但是,毋庸置疑,在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所实现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古典自然法可谓是其间极富创造性的和推动性的力量之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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