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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防御僭越的理性——浅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支振锋 刘德华


【全文】
  关键词:萨维尼 古典自然法 历史法学派 民族意识 僭越的理性  习惯法 罗马法
  内容提要: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伟大的罗马学家、民法学家,历史法学派领袖,他关于法起源于民族共同意识的理论,对德国和欧美的法学界影响深远,并被目为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理性精神的反动。在这里,我们通过对他历史主义法学的核心部分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等,进行探讨,从而试图对其作出一个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评判。
  一、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中世纪的欧洲,笼罩在一片神学的黑暗之中,天主教会是真理的拥有者,并充当人们和上帝之间沟通的媒介,而且,世俗生活的教育和科学,也是由教会控制的,因此,教会还是人们的知识来源。“只有通过教会及其主要人物的干预,人们才能趋近终极真理。”[1]这种状况,直到16世纪的时候才被得以改变,当时,在宗教领域,新教以一种狂飙突进的方式冲击着天主教,取消了人与上帝之间的天主教中介,而主张人能够直接与上帝沟通,其对思想界最大的贡献是取消了思想的主人,赋了人们更大的思想自由。在政治领域,民族国家的觉醒使得欧洲各国家的君主也开纷纷向教会要求权力,力图摆脱教会的影响甚至控制。与此同时,等级制度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不满,欧洲大地上,天主教会的精神秩序和世俗封建主义的等级秩序成了众矢之的。最终,人们在摧毁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的方面,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力量。
  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的变化,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世俗生活的纷繁复杂的变化,导致了各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发生和对法律的新的要求。相应的,在法律领域中,17世纪开始,作为新教革命的副产品和对新的政治、经济等世俗生活的回应,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占据了支配地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我们把这自然法哲学称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natural law of the classical era),[2] 而与古代的自然法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相区别。古典时代自然法的一个伟大贡献是导致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已经指出,自然法是普遍和永久的道德准则,自然法又是人定法的基础,合乎自然的人定法便是与人的理性相一致的正义的法律,而事实上,他在其著作《神学大全》(The Summa Theological of st Aquinas)中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就为此一趋向奠定了基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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