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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计算机犯罪”对传统形式法挑战及立法完善

  (二) 以刑事诉讼法规范设置的挑战
  (1) 刑事诉讼法审判管辖范围挑战
  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的确定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在“虚拟世界”里犯罪结果地也将会冲破传统管辖的制约与束缚,因为在“虚拟世界”里或“空间”里(一般以计算机终端为犯罪结果地)极可能有成百、上千、甚至数万、几十万个犯罪结果地。而且这种结果地又可能跨省、跨国、遍布全球和整个世界。例如:一个最为著名的案例1996年US诉THOMAS案,美国加州的THOMAS夫妇经营为负费用户传送色情图片,诱使用户购买,而田纳西州邮政员DIRMEYER以化名提出申请成为用户,并下载数个图形文件和订购了数套录像带,由此向田纳西州西区联邦法院指控THOMAS违反了该州法律和《联邦反诲淫法》。法院认为尽管THOMAS夫妇的材料是储藏在自己家中电脑中,由用户个人下载的,且不违反加州法律,但却在田纳西州发现,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因而被判有罪。争议:在超地域、超国界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上,人们是否必须遵守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所有稀奇古怪相互冲突的法律。
  (2) 受害人往往自行处理不向有关执法机关报案
  绝大多数金融公司在发现计算机犯罪在网上入侵后,通常采用自吞苦果做法,宁可自己受损失也不声张,因为美国纽约花旗银行现实例子告诉他们那样做客户会因此感到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从而丧失了消费者的信赖,于此带来了更大的损失。
  (1)由此可见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独特性,对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也提出挑战。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设立的专门人民法案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与这些专门人民法院业务相比,“计算机犯罪”更具有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必要和理由。至少应在行政区划的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专业法庭,以适应其专业化审判的需求。
  (2)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计算机犯罪受害人“强制报案制度”,以帮助查处计算机犯罪和增加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在计算机犯罪危害程度越来越大情况下应是有益的。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纪录,实践中对电磁纪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
  (4)计算机犯罪的跨过特征非常明显,今后随着其进一步发展,必将使此类引渡问题增多,因而需要我国尽快出台《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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