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沉默权的十大根据⑷:
1、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较高,沉默权不利于打击犯罪;2、要求犯嫌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吻合;3、不确立沉默权可以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4、不确立沉默权并不必然会导致刑讯逼供;5、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允许个人利益优先于国家惩罚犯罪的需要;6、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缺少必要的背景支撑,如尚未完全认可无罪推定原则,证人作证制度尚不完善等;7、要求犯嫌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在我国存在“道德基础”,即“我国公众普遍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要求其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具有合理性”。8、沉默权既包括不承认犯罪,也包括放弃辩护的权利,从维权角度看不宜确立;9、无辜者不会沉默,要求沉默的只是那些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10、沉默权不只限制了口供的取得,还限制了控方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而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手段还相对比较落后。
据笔者观察,反对者一直在走下坡路,近来好想听不大到完全反对确立沉默权的声音了。⑸支持者呢,虽然将对手打败了,但带着一种胜利的喜悦,还是在自娱自乐,仍然大谈特谈确立沉默权之理由,大有将反对者至于死地而后快之势头。面对这种现状,笔者想问一声:沉默权,你怎么了?
几乎所有支持沉默权的学者都会承认,沉默权属于人权范畴,是一项道德权利,一种自然权利。何谓人权、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依笔者之见,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标志。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它,人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正如吃饭睡觉说话,沉默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有谁会去为我们吃饭睡觉说话的权利找一个理由呢?易延友先生亦认为,沉默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也是“简单而无可争辩的”。⑹但他自己还是要大篇幅地为沉默权的正当性去做“争辩”。可见,对应否确立沉默权去进行利弊分析的人无疑是下意识地犯了一个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功利主义的错误。⑺于我有利则用之,无利则弃之,这与法治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法律“是手段,也是目的,是‘载客之舟’,更是‘舟上之客’”⑻。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沉默权时代的到来,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迷途知返吧,学术中的沉默权!笔者的意思是,请诸位学界同仁不要再为沉默权的正当性问题去多费笔墨,我们应该做的是去讨论如何对沉默权加以限制,去设计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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