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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迷途

沉默权在迷途


张进德


【全文】
  沉 默 权 在 迷 途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5月8日起,长沙市第32中学《关于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的六条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学生对老师的提问享有沉默权。⑴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沉默权问题就像瘟疫一般在中国大地上四处蔓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家常话题。沉默权似吃饭穿衣般的平常,大有改革中国老百姓的见面问候语之势——“嗨,您吃了没有?”好像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是“您有权保持沉默!”。中国老百姓“说”了几千年,从来都没有想过自己竟然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喋喋不休的那张嘴终于可以歇一歇了!?他们是真的太累了!?
  沉默权话题的真正主人是谁?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界当仁不让的认为自己是真正的主人。沉默权在中国应否设立呢?他们一哄而上,⑵满怀身负重托之豪情和救国救民之壮志。他们认真地分析中国的国情,细致地考察国外的规定,谦逊地征求司法机关的意见,诚恳地询问劳苦大众的建议,当然也不乏纸上谈兵之徒。结论呢?当然是两个:一为支持,二为反对(主张对沉默权加以限制也是支持沉默权的观点)。笔者翻阅了一些关于沉默权的研究成果,发现有数种论文(专著)的数个地方存在着雷同之处,因此选定了部分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⑶作为对象去查找支持者的理由和反对者的根据,作了一个“大全”似的汇总,以展示学术界对于沉默权的正当性分析这一问题的研究之“成熟”。
  支持沉默权的十八种理由:
  1、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尊重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犯嫌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2、沉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存在着道德上的依据,它是基于人的诞生而自然拥有的;3、公民享有隐私权,沉默权是充分尊重犯嫌人、被告人向外沟通内心世界的自由意志的体现;4、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沉默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基于主体性原则,犯嫌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享有自我防御、自我保护的权利;5、沉默权是辩护权的一种,是消极的不作辩护的权利;6、沉默权符合一般逻辑,因为一个人不能反对自己;7、对抗制诉讼结构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沉默权是犯嫌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的体现;8、沉默权有助于增强犯嫌人、被告人作为防御方的防御力量,同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相抗衡;9、沉默权有助于抑止刑讯逼供,消除警察暴力,确保诉讼公正进行;10、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固有内涵或曰必要延伸;11、沉默权加强了被告人陈述(口供)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12、沉默权会促使侦查检察人员去寻找口供以外的证据,促进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13、沉默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对侦讯机关的侦讯活动进行监督;14、侦查检察人员讯问技巧、方法的多样化可以帮助控方获取口供,以消除确立沉默权带来的弊端;15、从英美等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要求行使沉默权的犯嫌人、被告人的比率是很低的,确立与否不会对如实陈述的后果有很大影响,因此并不必然会影响打击犯罪;16、目前我国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的发展程度已足以作为确立沉默权的后盾;17、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沉默权,可见它符合国际化趋势;1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中有沉默权的规定,我国已签署这些公约,应当履行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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