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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起在校学生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当然,从个案的意义上看,审判机关的判决实现了侵权行为法对A的补偿功能,就此点而言,似乎并不能说是有违公正。但法治其实也是“规则之治”。某种程度上,司法其实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通过其裁判确立或强调成为诸多规则。笔者遗憾地看到,该案判决实际上免除了C校在管理、预防上的应尽义务。这样一条规则的确立或许将使得教育部门在对学生的保护、在对教师的管理上采取更为冷漠的态度。这殊为遗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国江西省某校发生了一起惊天爆炸,死伤学生数十人。而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南京市某幼儿园也燃起了汹汹火焰,十三条幼小的生命因此离开人间。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们必会对无辜者和他们的母亲、亲人寄予深切的同情。但在同情之外,法律似乎还应当作得更多。
   
  注①:该校2000年上半年曾有一名女生刘X被发现未婚先孕,事件在当地引起较大风波并对C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注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06页。
  注③:杨立新将这种利益定义为“贞操权”。见《侵权法论》(下)  杨立新著,吉林人民出版社,第787—792页。
  注④:由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是精神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而可以排除违约责任折适用。
  注⑤:公平责任原则应当适用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限定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注⑥:关于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可参考《侵权行为法》  王利明、杨立新,法律出版社  第253—258页,《侵权法论》杨立新 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390—401页,《民法学》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658—659页。
  注⑦:上述现象是否应当在本文中笔者不予置评,但作为一种普遍的存在自应得到我们法律人的瞩目。
  注⑧:我们可以看到在B提出检查的要求后,A首先是本能地产生抵拒情绪,然而,在B的“教育”下,及至后来“微微撩开上衣”。
  注⑨:见《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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