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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判例辩与呼

  对行政主体提出一些普通公正原则和理念甚或超越其的要求也是有其现实基础的。行政主体的行为是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作为行政公务活动的主体的公务人员在理论上要求高于一般社会大众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公务员资格考试有法律科的考试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反映)。特别是在依法行政成为主流的时代,对公务人员法律素质的要求就不仅仅是对行政性法律规范条文的娴熟把握,更深层次的是要求其对起码的公正平等等理念有很好的理解和践行。如果公务人员没有在这个方面做好,对其提出司法的苛责也就是在情理之中了,这样的要求也就不是不可以理解了。
  反思行政法在整个世界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行政判例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怎么强调也不过分。被认为最早产生行政法的国度法国就是从形成的行政判例中提炼行政法律原则并指导后来行政司法实践的榜样。直到今天,行政判例仍然是行政法发展的“带头人”和“先行者”。没有必要指责那些苛责行政判例的人数典忘祖,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联系中国当代实际向前看。在形式上,中国行政法从基本理念到外在规范都是舶来之品,其在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对西方已经成熟的法律原则的借鉴发挥,也离不开对中国本土行动逻辑性原则的发现和关照。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行政判例的作用,惟有通过行政判例的出现和人们对其的关注我们才能更准确的知道行政法到底应该向何处发展和怎样发展。
  从平衡论的角度关照行政判例也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平衡论主张,应当追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但在行政管理领域为了有助于行政主体完成行政职责,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含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总处在与行政相对人相比较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以防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优益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提出和得到光大。所以仅仅要求行政主体遵循法律上的明确的条文规定并不能给相对人的权利带来足够的保障,美国宪法规定了程序正义原则,通过法官在具体司法审查案件中对此原则的解释来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我国正处在行政法制不健全的时期,如果只要求行政主体遵守已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很不公正的对待,法官在具体的案例中运用司法裁量权对一般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并依此判案就是必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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