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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你怎么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法制框架下,我国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理上有着自己的特色.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当前突出民事责任,减少行政处罚的观点目前在中国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在民事制裁缺位的情况下,只好对造假的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予以行政和刑事制裁,这是我国目前轻“民”重“行(刑)”法律责任制度所决定的。如果在民事上无法对造假的会计师课以巨额的赔偿,而行政上又效仿西方不对造假的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则对造假的会计师制裁就会落空。如果民事制裁能够到位,就不要行政制裁。 但目前民事制裁可能不能到位,所以强调行政制裁。在对红光和银广夏案件的处理态度上就可以看出其中的问题.
  在银广夏案件中,为其签字的中天勤会计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大叫冤枉,辩说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在法律框架下对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有了一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责任又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1.虚假信息的认定 如何确认会计信息的真实虚假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的专业人士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这些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确认。自从96年最高法院关于德阳的法函发布以来,可以说在两大职业—会计界和法律界之间就这个问题的争议尤为激烈。在作为专业的会计界人士看来所谓虚假财务信息就是根据以下有关会计法规的标准为依据来认定起审计报告的准确度:《会计法》第13条中所指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帐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对财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规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第八和第九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以上的规则认定表明作为专业人士的会计界对虚假性的认定主要是从会计过程来看的即要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以其是否符合专业标准,只要不违背相关的标准,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即只要会计人员遵循了行业规则就不应该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这主要是从会计形式方面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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