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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袁盛乾


【全文】
     谈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袁盛乾  
  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还没有一个问题像“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那样被如此持久、热烈地讨论着,人们惊奇地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不仅赋予了法律丰富有趣的内容,还使人们的研究充满了激情和活力,也使人们的研究面临更大的挑战,以至使人们的辩论也具有了超越法学的新意义,就像南京政治学院徐长安教授所说:“研究中国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跟研究中国古代文化与现代化一样重要,因为文明总是寓于文化之中。摸透了它们,中国也了解得差不多了。“
  诚然,文明相对于野蛮而言,文明相对于自然而言。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最早在1969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被首次提出。从此,“法律文化”这样的新概念逐渐为美国和其它地区的学者所接受。在中国,梁治平先生在其代表著作《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对“法律文化”表示了认同和接受,并作了阐述。而人们在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上分歧却很大,当随着人们改造外部自然界的过程中,人们也在改变着自己的本性、自己的内心世界、自己的价值观念、感情和思维。毕竟“文化”是人借助劳动的中介和自然界、社会相统一的特殊表现,它是个人创造力和才能的发挥程度的鉴定,是对社会的一种独特衡量。法律文化现象都是同一定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联系在一起。法律文化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正如前苏联法学家C·C·阿列克谢也夫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它表现在法的调整素质,积累起来的法的价值以及法和法律技术中。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它反映了法律进步内容已经达到了发展水平上的那些特点。”
  阅读了有关法理学的著作相关内容以后,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我理解为是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引导和制约它们发展的那些最基本最一般的观念、精神和价值体系。这表明,法律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精神和价值体系,但它存在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而表现出来。而法律文化却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亦曰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等,这可称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
  在法律文化的研究过程中,法律文化总是与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而法律思想必然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法律文化从法的精神上说,可以分为人治的、法治的;从现代化理论来说,有传统的、现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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