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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考

   
  四、 占有制度的重塑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占有制度作为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确认和保护,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改革深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的滞后、无法可依的现象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事实状态的产生应该在社会法律关系体系中造成一定的影响,并能够在法律制度中得到反映,甚或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这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安全、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占有制度的确定对于解决社会主义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可以提供一中解决的思路。
  首先,是否可以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思路呢?财产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度与国有企业处分财产之间的关系一直无法得到民法理论上的解决,并因此而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现阶段,我国民法理论界普遍接受和采用的观点是企业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财产拥有经营权,而经营权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和理论著作中都未有涉及或涉及但“浅尝则止”。这种用一个模糊的概念解释另一个模糊概念的做法实际上就是用陈砖破瓦补旧房子的无效劳动,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是极为有害的。笔者认为,不妨将企业对国有财产的权利看成是基于占有之事实而产生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占有权,这样既可以回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敏感性问题,有可以利用占有制度对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财产进行充分的保护。企业对于国有财产的权利还包括了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当然,这种适用存在一个例外:企业永远无法因和平、公开、持续的占有状态获得对与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是否可以对物在无权状态下的移转所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具有化繁为简的启示作用?例如在财产流转的第一个环节上,财产脱离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并非基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并且此后财产经过了多次移转,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明确各流转环节中的法律关系都可以依靠占有进行判断,并依据占有制度进行保护或否定。
  占有是一种特殊事实状态,是一种占有人意识到自己对某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并且不希望丧失此种控制的对物的实际管领的事实状态。因此,在理解占有的概念时,虽应该受到民法基本理念的约束,但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民法理念而需要有所发展。本文中提出的占有的定义、占有的“无因性”等见解希望能够为我国占有制度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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