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 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与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无关。占有权则是物之占有人根据占有之事实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占有是占有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占有之事实的存在必然导致占有权的产生。有些学者认为能否形成占有权主要取决于占有属于合法还是非法。笔者认为,在承认占有属于事实状态而无所谓合法或非法的前提下,我们的理论应该更进一步发展,即无论合法或非法的占有均有可能导致占有权甚至其他权利的产生。这一点是与占有作为事实状态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性质与意义是无法分离的。合法与非法之分只是占有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依据,而占有一旦产生,即应该脱离这一前提而独立存在,确认占有的“无因性”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首先,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应能够使善意第三人据此事实而无须复杂的考证即进行交易,这一点应该是对基于占有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认的基本原则,而不应该通过另行设立善意第三人制度加以保护,否则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
其次,占有如果是基于非法原因产生的,那么在占有经由和平、公开、持续的占有而形成占有权之前应该由受侵害人依照侵权行为寻求救济,这项救济措施并不存在不充分或不易施行的缺陷,因此法律无须在此之外另行规定一种制度加以保护,这不仅不符合立法经济的原则,同时也助长了对权利行使的漠不关心,更不利于保护稳定的社会经济交易秩序。
再次,以合法或非法作为确定占有是否能够形成占有权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否认占有的实际存在价值。因为占有“尽管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占有人主观上具有的意识到自己对某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并且不希望丧失此种控制的意愿同时也包含了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合法与非法是从对个人的保护的角度考虑的,而肯认占有形成占有权是以保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为逻辑起点的,正如上文中所称的,占有制度的存在是后者在价值取向上超越前者的结果,因此,笔者归纳出,占有状态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形成占有权应无论占有之形成是否合法。
第二、 占有与占有权限。占有之特殊意义来源于占有概念的形成与常规的法律—权利的逻辑思维相反,占有是基于事实的存在而赋予法律效力的一种理论体系。占有权限来源于所有权,是法律肯认所有权之存在后允许占有权限独立存在,并对所有权有所限制,而占有则相反,这是其一;其二,占有权限是法律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是合法的,虽尚未达到权利的程度,但亦不属于事实状态,而包含有法律的价值判断在内,占有则是一种事实状态,无所谓合法非法之分;其三,一般来说,权限与权限人的利益无关,而占有即便属于事实状态也密切地联系着占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的方法和目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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