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对著作权侵权的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侵权行为整体上属于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这仅是从整体上来说的,是否每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应适用这一归责原则体系呢?我们想通过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研究来回答这一问题。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研究及具体归责原则
结合确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归责原则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现具体分类如下:⑧
第一,根据对同一作品的侵害的发生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创作发表阶段、传播阶段、销售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创作发表阶段是指作者经过创作性的智力活动形成了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将之首次公之于众的阶段。由于
著作权法对作品采自动保护原则,因此,既使作品未经发表也当然的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阶段可能被侵害的著作权客体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表演权、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当然,侵权行为即可表现为侵害以上著作权客体的各种违法行为。总的来说,在这一阶段中一般只侵害著作权人(也即不包括邻接权)的有关权利。具体而言,发生于此阶段的侵权行为有:毁损作者的唯一的作品原稿(当然这种侵权行为也构成对物权侵犯的竞合);剽窃、抄袭作者未发表的作品;盗取他人的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由于在这一阶段,权利人读自己的作品较易控制,因此,对在这一阶段发生的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一般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较好。
传播阶段是指作品首次公之于众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表演或展示作品的阶段。这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得最为复杂的阶段。其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擅自改编他人的作品;盗印他人的作品;未经他人的允许而表演、展览他人的作品等。而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侵权行为的方式也日益多样,经常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难以想象得到的。被侵害客体也几乎涉及著作权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权利,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相比于前一个阶段一般要大,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在这一阶段,侵权行为的易发生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我们认为在这一阶段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并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是 在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造成侵权人责任偏大时才适用。
销售阶段是指将作品的复制件传达一般公众的特定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涉及间接侵权问题也即“第二次侵权”行为。所谓间接侵权行为是指未直接从事非法使用作品的活动,但为这种活动提供方便和促成这种活动实现的行为。⑨该种行为多为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如进口侵权物品、存储侵权复制品等。由于行为本身具有间接性,与侵权实质联系较弱,显然,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使用阶段是指一般公众对作品加以各种使用,从而真正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与作者的自我价值的特定阶段。应该说为了实现社会文化的广泛传播,信息资源的共享,在这阶段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侵权行为与作品的合理使用的界限问题。我们认为判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公开性使用(即使用结果将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影响)和营利性使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由于合理使用与营利性使用的界限确实难以精确划分,因此,我们认为最好采用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当然,以上各阶段的划分都是相对的,其中甚至有可能有相互交叉,但是,作这样的划分还是有其意义的: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著作权侵权的发生情况;有利于使我们认识到对同一作品受到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有利于突出各阶段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