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第三,造成侵权行为的致害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这种情况主要有因产品缺陷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侵权、动物侵权、地下物侵权。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才能达到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目的。其原因如上一点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第四,侵权行为具有易发生的特点。特殊侵权行为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特点是因为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难以有效的保护或防止他人侵权的成本太高或由于他人从事的行为容易造成侵权,使得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似乎具有普遍性。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事医疗活动、交通运输活动、某些工业生产活动,因产品缺陷侵权等。这种易发生性便要求法律给予权利人更多、更有效的保护,在归责原则上的体现就是要采用上述的归责原则体系。
  第五,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各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对等性,普遍的社会公正的道德观念要求加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我们认为这是最本质的一条,它是从上述各条中抽象概括出来揭示为什么要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系的本质原因。因为上述的侵权主体特殊、活动特殊、方式特殊无非就是加害方与受害方在地位、活动能力、自我保护手段上存在着不对等性。
  三、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确定
  上一节简要论述了为什么对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那么,著作权侵权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体系呢?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属于民事法律是范畴,因此,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也不得不与民法的总归责原则相背离。从逻辑上出发,要确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首先必须根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来确定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如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我们要明确著作权除了具有民法的共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性。我们研究这一问题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在确定了著作权侵权总的归责原则之后,我们将对抽象的著作权器侵权进行分类,概括出著作权侵权中的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一)著作权侵权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来源于侵权行为的特点,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其又具体体现为:
  1、侵权行为数量上日益增多。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在1993——1997年这5年中以每年5.83%的速度递增,共达16894件。从中可看出知识产权案件一大类的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长。
  2、侵权行为的方式专业性越来越强。比如,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日渐增多,这种侵权方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因此,对权利人的损害会比其他传统侵权方式更大。
  3、侵权行为所涉及领域相当广泛。简单列举一下,便能数出其可能涉及到计算机程序、卫星传输、多媒体、数据库、激光唱盘和视盘等众多方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方面可能会更加广泛。
  4、由于著作权涵盖了众多的具体的权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再加上社会生活中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必须在流转中才能得以体现,因此,在许多著作权权利纠纷中各权利人的权利常难以划分清楚,造成案件的审判难度大。⑤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⑥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社会影响也将会逐渐增大,被侵害客体将呈现交叉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第二,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易发生的特点。这一特点是由著作权本身的某些特性所决定的。这些特性主要是指:无形性、可复制性。
  无形性是著作权也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把著作权与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由于无形性,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