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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新读

  当中国还未走出在西方早已完成的那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时,世界上却正在经历着一场更深入层次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那就是随着全球市场而来的全球一体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民族、国家虽然仍是一个很大的共同体,还是讨论许多问题的现实语境,但却不再是最大的共同体,很多问题必须涉及到整个世界,以人类共同体作为讨论的语境。与此相应,个人对国家的依附逐渐消失,越来越多地以一种独立的姿态出现于国际社会。可以说,这时人的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已突破了民族、国家的限制而延伸到了整个人类社会。国际人权法的兴起可以作为这一趋势的一个明证。从国家中心主义国际法的立场出发,人权指的是保护外国人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免遭其政府的侵害。因此,在世界共同体的结构正处于无情改变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法的兴起是国家主权受到约束的一个清楚的标志。根据传统国际法,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大量人权组织的出现,则导致了有关个人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实证主义法学观的质的转变。国际人权法使国际法直接地适用于个人,并在某种情况下,使个人能直接与国际法机构相接触(如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尽管存在着严格的实证主义学说,上述这些发展证明,现在至少在西方民主国家中,个人的法律地位已提高,并且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着重号为原文所加)[11]康德在很早以前就已设想过一种“世界公民”的状态,他说“大自然以之为最高目标的东西”“那就是作为一个基地而使人类物种的全部原始禀赋都将在它那里面得到发展的一种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终将有朝一日会成为现实”。这种“世界公民”是摆脱了民族国家局限性的人类主体,“他认为国际政治的实质并不在于国家间的冲突,而在于连接作为国家臣民的人类个体之间跨国的社会契约。按照康德的看法,国际关系最终归结为在人类共同体中所有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12]看来,我们离康德的梦想已不远了。
  三、 从契约到身份——一个发展的悖论
  如果说前面的两种状况仍是在讲述着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古老故事的话,那么下面将要讲的则有一些“叛逆”的味道了。自由发展的极致是什么,是一种绝对抑或一种有限?社会的选择也许会是后者,日益增多的社团及个人对这些社团日益增强的依赖便带着这样一种讯息出现在我们面前。英国法学家亚伦在《古代法》的导言中就曾说:“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这个由十九世纪放任主义(laissez-faire)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日已经有了很多的改变;现在,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很可能,过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也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13]相信再信仰自由主义的人也会承认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而这种社会性是正在不断深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化,社会流动性也不断增强,人们对彼此的依赖性也增强了。面对庞大的社会机器,个人的渺小性日益凸显。此时,个人的自我目的不可能独自实现,而必须通过结成社会团体,在与他人追求共同的理想中,以群体的力量对抗社会的压力,通过实现群体的自由来实现个人的自由。与此同时,随着以家庭,亲族,邻里和社区为生活重心的时代的过去,个人在享受着自由的快乐的同时,也开始产生一种“无根漂泊”的恐惧。“以美国社会为例,如贝拉(R. Bellah)等人便认为在生活的各个面相都充斥着焦虑、不安、竞争、寂寞和疏理等症状,彼此间缺乏感情的联系,这样下去必将产生自我解构的危机。”[14]另外,面对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社会团体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于是,一种向人类群体的回归便出现了。当这种人类群体不再是传统的家庭、亲族等初级团体时,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便取而代之,并对现代人产生了相当复杂的意义。这些社会团体是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的数目都有了成倍的增长,并且从弱势群体的关怀到公民权利的保护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到国际谈判,它的痕迹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有人惊呼我们已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近来各种国际性的公约或宣言已承认建立在社群、集体上的“第三代人权”,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甚至后代子孙都被视为可拥有某种集体的权利。可见,在继仅对个人权利加以承认和重视之后,一种由个人归属于其中的集体性的权利,也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迈克尔·瓦尔泽强调:“在所有人类社群中,参与者相互分配的最基本的利益就是成员资格。我们关于成员资格所做的一切构成了我们的其他选择……无论什么地方,没有成员资格的男女就是一些无依无靠的人……只有作为成员的男女才有可能希望享有所有的社会利益——安全、富裕、荣誉、职位和权力。所有这些才使社群生活成为可能。[15]这就意味着,个人享有来自群体的好处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必须有对一个群体的身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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