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中关村立法
明了中关村立法的价值、模式、难度和可能性,仅仅是解决中关村立法问题的一个认识起点。而设计中关村立法,则是从认识和实际的结合上解决中关村立法问题,并由此展开中关村法治环境建设的一个理论运作步骤。这个步骤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殊为重要的。
对中关村立法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同对中关村立法的研究和认识交织在一起的,是同反映中关村园区的实际生活对立法的需求相融合的。
为要设计中关村立法,先要把握中关村立法的根本问题和这一问题与中关村立法的关系,只有正确把握这个根本及其与中关村立法的关系,方能对中关村立法的性质和任务予以准确定位。那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呢?是科技问题还是知识经济问题?如果说是知识经济问题,能否说中关村园区实质上就是知识经济特区?对这类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园区立法的重心、原则、走向和模式选择。如果是科技园区,它所要求的,主要是一个科技法;如果只看到科技问题,中关村条例就会成为一个普通的科技地方性法规。如果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经济的问题,中关村园区从实质上说是知识经济园区4 ,它所要求的,就是以新经济和高科技为基础并旁涉教育、文化、社区、行政以及其他众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法规;如果能够敏锐地把握住中关村园区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就意味着中关村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发展和保障中国这块知识经济区域而设置基本法律制度,中关村条例的深远意义则在于以立法形式反映和预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这一先进方向。很显然,后者是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对立法的更主要的需求。中关村园区先前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9年6月改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从名称看,迄今为止,中关村园区首先被人们视为高科技园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理由的。但我们的研究结论是:更准确地说,中关村园区应当称为知识经济园区。在这一点上,中关村科技园区与深圳、浦东等国内经济特区和国外、境外有关区域相比,显示出自己的特点。5
其次,中关村科技园区究竟有哪些法的问题,或者说中关村科技园区对法治环境到底有怎样的需求?哪些是首先需要通过制定综合性法规来解决的问题、来满足的需求?作为园区综合性法规或“基本法”,条例应有怎样的特色,其基本任务有哪些?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是设计中关村立法所必须的,是有助于我们在把握大局和切中要害的结合上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的。我在研究中排列出近百个法的问题,又把这些法的问题大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中关村园区的法的问题,或者说是与中关村园区有关的法的问题,这是认识论问题;另一类是中关村园区本身的法的问题,这是本体论问题。对其中首先需要通过制定综合性法规亦即中关村条例来解决的问题、来满足的需求,以及条例应有怎样的特色,其基本任务有哪些这样的问题,以专题的形式专门列出,由起草小组的有关成员和一些博士研究生分别研究。他们的研究产生了不少富有价值的成果,本书的论作几乎全部选自这些成果。
在中关村园区的法的问题中,具有大局性的一个问题是中关村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问题。我的基本考虑是四句话:其一,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其二,抓住高新技术这个关键;其三,从中关村实际出发;其四,积极走向国际。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解决中关村园区的法治环境建设问题,起草和制定中关村园区条例,必须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这是不可动摇的。如果还是按照计划经济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行政强制等等旧式做法来运作,这样产生的中关村条例和整个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就不可能为中关村园区成为世界一流园区而发挥相应的作用。在知识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遵循知识市场经济,必然需要我们在起草和制定中关村条例和建设中关村法治环境的过程中,紧紧抓住高新技术这个重要环节,以高新技术带动立法和法治建设全局。我们的立法是用来解决中关村园区的问题,是为中关村园区提供制度环境的基础,从中关村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书本出发,不是从别的园区、别的地区、别的国家出发,我们的努力才是实际的、有效的、有益的,才不至于是与事无补的。最后我们既然是要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法治环境,为这个法治环境奠定基础,就需要使我们的制度能够与世界对话,就需要在尊重本土情况的前提下,积极与国际连接或融合。在后来起草和制定中关村条例的日子里,我一直是这样努力的。如果说中关村条例之所以是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坚持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并不为过的。
研究中关村园区的立法问题,设计中关村立法,也需要搞清楚中关村园区法的问题中,哪些是北京市地方立法有权解决的?哪些是北京市现有权力不能解决的?在北京市现有权力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哪些是深圳、浦东和其他经济特区的普遍性问题,哪些是中关村的特殊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此类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关村立法是否存在授权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如果存在,其理由或根据主要有哪些?如何促成决策方面尽快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授权?这些问题,关乎条例和整个中关村法治环境的规格、面貌和实际效果。我当时考虑,至少存在以下可以据以提出授权立法要求的理由:其一,知识经济已经并继续刺激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出现先前政策、法律、法规不曾解决和既有地方立法权力不宜解决的问题。其二,条例要成为中关村园区这一特殊区域的法治环境的基础,要解决园区不能不解决的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问题,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不少目前地方立法无权解决的民事问题,也难以避免目前地方立法更难解决的刑事和司法程序问题。其三,条例要适合保障中关村园区健康发展的需要,必须设置罚则制度。但
行政处罚法对地方立法在设置罚则制度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显然使条例难以在设置有关罚则制度方面有所作为。其四,目前深圳、浦东和其他经济特区都在不同程度上享有中央授予的专门立法权,中关村园区也必然会遇到这些经济特区所遇到的需要专门授权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些地区享有中央授予的专门立法权,中关村园区如若没有这样的立法权,它以知识经济为特征而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新方向的历史任务就难能完成,中关村园区所承担的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的战略目标便恐难实现。其五,检视国外、境外此类园区情况,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是由中央立法建立园区的法治环境,二是由中央授权相应地方以必要的专门立法权以解决问题,此外难有良策。这样的经验亦可为我所用。这五点理由,是相当充分合理的。但鉴于北京的特殊性和人们对《
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未能统一,起草小组放弃了通过请求中央授权这一路径,而谋求改用别的途径解决问题,或者说,放弃了上策而退求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