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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关村立法

  那么,中关村的法治环境应当如何建设?中关村立法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由于国情、地情不同,各国或地区的园区法治环境呈现出多种模式,而其共同特征则是都注意根据本国或本地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风格。中关村园区的法治环境和立法也应当与中关村地情、北京市情、中国国情相适宜。中国文化,包括法文化,历来是一种综合文化、整体文化、大局文化、推展文化,中关村园区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关村法治环境,难以像美国硅谷等园区那样依靠自然生长、司法判决、议会立法、政府规制等多种形式形成自己的法治环境,而需要首先和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规制来自觉地形成法治环境。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至于台湾地区,首先和主要也是以这种方式形成它们的园区法治环境。而且同德、日、韩、新和台湾地区的园区相比,在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推展作用更显突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预期进程也快一些,园区也没有事先已经存在的某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在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关涉行政、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事项的问题同时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情况再加上我们的立法传统,要求我们在形成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之时,应当充分注意积极建置或积极创设。由此也意味着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首先解决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问题,即首先进行一个综合性的立法,其表现形式则是制定一个《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有了这个综合性的条例,未来中关村法治环境所需包括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法的秩序体系,才有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3
  自然,我和起草条例的同仁们清醒地认识到,起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不仅是重大光荣的盛事,也是非常艰巨困难的任务。首先,要在半年时间之内,在中国这种立法上往往严重拖拉滞后的环境下,完成一项重大而复杂的起草任务,是十分困难的。其次,起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不是起草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而是从事一项特殊的立法工作。中关村园区就是充满特殊性的地区,中关村园区问题就是充满特殊性的问题,它的不少问题不是地方立法所能从容解决的。要以立法方式规制这一特殊地区、解决这一特殊地区的问题,难度是明显的。再有,中关村条例不是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单行法规,而是必然涉及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的一个综合性法规。它实际上是中关村园区的基本法。做好这种法的起草工作是要用很大气力的。第三,如前所说,这个条例是有关领导和众多方面的的厚望所系,条例所要达到的目标很高。这就要求条例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应用价值和理论可靠程度方面,在解决中关村的特殊问题和具有对外衔接的普遍性方面,都具有上佳特色。做到这些,难度自不待言。
  但是,我们不仅对所要承担的艰巨的起草任务抱有清醒的头脑,我们同时也有充分的信心做好这项工作。这种信心是有根据的。首先,中关村园区的既有实践和发展趋向,已经清楚地显示出立法调整的急切需求。这是中关村立法可以成功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对中关村园区建设寄予厚望、给予重视,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指示,国务院就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作出批复,北京市领导就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发表崇议闳论,中关村条例立法领导小组、立法工作小组、立法起草班子强而有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为中关村条例的起草作出积极而有成效的努力,与中关村园区建设在利益方面休戚相关的各社会主体对园区立法广为关切。特别是,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十分重视组织专家深度参与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为专家深度参与起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运作。所有这些,为我们完成起草任务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再一方面,中关村事业是开创历史、推动未来的事业。中关村园区的繁荣发达,将在未来长时期里代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经济发展的先进方向。参与建设这样的事业,是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崭新智慧的。最后,担负此项起草任务的专家和其他起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学识水准,以及他们在长时期里所积聚的丰富而多样化的立法实践经验和处理立法问题的能力,也是我们有信心圆满完成起草任务的根据。这次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在方式上采取新的做法,即起草工作由政府和专家双管齐下,政府行为与专家行为结合,这种做法本身,同中关村园区的建设目标,同园区的优势和其他特点,正好不谋而合。鉴于以上诸端,我们以为,把条例起草工作做好,达到预定目标,是完全能办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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