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成文法的影响也是超越了中国本土而在亚洲许多国家发生了的。唐代文化,包括其成文法文化,随其武功而远远地传播于亚洲诸国,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受其影响,继受了中华法系。例如日本,在我唐高宗、中宗时,其天智、天武、文武诸朝,以唐律为母法,而编纂或修改律令;在我唐玄宗时,其元正天皇之朝编纂律令各十卷,名为《养老律令》,实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之沿革。唐代立法以至于整个中国成文法的成就使梁启超满怀着一种自豪感。他写道;“自梁武帝中大通六年(西历534年),罗马法律全典成立;隋开皇以迄唐永徽(西历580年至650年),而我国法典大成。世界两大法系,同以此百年间,臻于全盛,不亦异耶!”梁启超甚至还以唐代已有事涉僧人的法律来证明中国法足以与西人法律相比肩。他说:“《唐书·经籍志》载有僧格一卷,实一种之特别法。虽未能视之与罗马寺院法同科,然亦可见当时法律之繁密进步矣。”40
(一)宋代的成文法
关于宋代的成文法,梁启超一上来便慨叹其规模之大、数量之多。“宋代法典之多,实前古所未闻。每易一帝,必编一次。甚者每改一元,必编一次。盖终宋之世,殆靡岁不从事于编纂法典之业。”倒并不是宋代的法典在内容方面与前此的法典有怎样的不同,以至于非长年勤于编纂不可。实际上,宋代法典,不过是沿袭前此的法典而略加修正而已。但这种沿袭和修正确实是太驳杂,致使其法典莫不成一巨帙,少者数十卷,多者乃至数百卷,真正可谓达到空前的壮观。41
梁启超依据《宋史·
刑法志》、《宋史·艺文志》史部
刑法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史部
刑法类、明代焦竑《国史·经籍志》等典籍著述,不厌其详地列举宋代都有哪些法典,这些法典都有多少卷甚至多少条文,其编纂者是些什么人,何年何月编成。然后他发出感叹:“宋代成文法之汗牛充栋,实有足惊者。” 42
研究宋代成文法,需要注意宋代各朝之中,神宗朝代的突出地位。宋代成文法虽多,却大都是由诏敕编辑而成的。只有神宗时代才有真正可以称为立法的事业。《宋史·
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述:神宗鉴于律不足以满足实际生活对于立法的需求,便规定凡是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一概根据敕来解决,并在律之外,将宋代其他法的形式更改为敕、令、格、式。神宗对于法是十分留意和重视的。他说,法出于道,人能体悟道,因而通过立法是足以尽人事的。他又说:“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等彼之谓格,使彼效此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按照这些思想,“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刑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章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梁启超援引以上记述之后说:“由此观之,则宋代法典之性质略可推见焉。其敕即前代之律,专属于
刑法者也。其令与格,则一般之法律,不属于
刑法者也。其式则判决例等附焉。” 神宗时对法典的编纂起自熙宁初年而迄于元丰中期,前后凡十八年,所编纂之法典达二千余卷,“实可称上凌千代横绝五洲最庞大之法典也。”43
梁启超根据他所归纳而成的宋代法典存目,推度宋代法典与前此法典相比,有如下特色:其一,前代偏重一般法,宋代多有局部法,如一州一县一司一路法等。其二,前代偏重普通法,宋代多有特别法,如关于皇族、将官、在京之人,多为特别之规定。其三,前代偏重
刑法,宋代多有
刑法以外之法,特别是产生了许多行政法。其四,终宋之世,几乎是无岁不从事于编纂法典之业,这又是宋代与前代的一个区别。就此事论之,实则得失参半。所得在于,能使法律常与社会现象相呼应,不至成为纸上僵石;所失则指法律变动过于频繁,民众无所适从,而官吏却得以因缘为奸。44
应当指出,梁启超关于宋代成文法的研究,不是基于宋代那些成文法典,而是基于上述那些文献的。宋代成文法典虽然绝大部分都散失了,但今人仍然可以发见《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等。可惜梁启超未能发见这些宋代法典。他一再为宋代的成文法典未能得以留存些许而深感惋惜。他无法理解为什么宋代法典编纂之沿革及其卷数,惟见于《宋史·
刑法志》,而《宋史·艺文志》及《文献通考》皆不著录,认为这是咄咄怪事。这些情形都说明,他关于宋代成文法的研究,全部是奠基于间接资料之上的。这就使得梁氏关于宋代成文法研究成果的价值,特别是其可靠性,不能不受到影响或抵销。尽管如此,梁氏作为一位大家,他对宋代成文法的前无古人的研究,仍然是值得我们珍视的。
(一)明清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