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李悝编著《法经》,集前此成文法、习惯法之大成,全面总结了前此中国成文法的立法经验,开创了中国成文法大一统的局面。在此之前,中国成文法是单行法和法典并行而以单行法为主;自此以后,中国成文法则以法典和单行法并行而以法典为重。这是中国成文法发达史上的历史性转变。李悝的《法经》,汇聚了前述中国早先的成文法,也网罗了其他未能载于传记的成文法,还反映了那些没有著于竹帛的习惯法。《法经》将中国的局部法改造统一为一般法,成就了统一中国法律的大业。中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虽然《法经》不及《拿破仑法典》的内容丰富和理论的深远,但两者在集各地法律之大成而完成国家法律之统一方面,则是相通的。20
(二)魏晋之间的《新律》
在李悝《法经》之后,为梁启超所特别看重的法典编纂之大事业,是魏晋之间《新律》的编制。出自汉相萧何手笔的《汉九章律》,虽然在《秦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在发展更快的社会生活面前,它日益显示出不敷需要的窘迫之境。这就使得为政者不得不藉助颁布诏令、创制判例以及做出法律解释来弥补九章律之不足。到了东汉末年,已有律六十篇、令三百余篇、法比九百余卷、章句七百余万言。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冲突和“事类虽同,轻重乖异”的弊病,虽然法的数量可观,却不能有效地适应客观情势的需要。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新法典编纂之必要,迫在眉睫。于是,“魏明初政,厉精图治,乃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收官令》、《军中令》合一百八十篇。”21
魏晋之间的新律编纂事业,对秦汉旧律的革新以及它所显示的主要贡献,有以下诸端:
其一,严格分清律和令的界限。汉代律令,并为一谈,而晋代新律,则将律和令较为严格地区分开来。所谓律,是含有固定性质的法,一经施行,即便是君王亦不得以私意轻易改动。所以近世文明国家,十分注重法律与命令的区别,不许以命令变更法律。22 在中国专制时代,虽然难以做到这一点,但将律与令区分开来,分出主从,以令为律之补助,违令有罪才能入律,只有依据律才能治罪,的确是一个大进步。
其二,注重立法的学理根据。汉律采摭秦法,补苴一二,对立法原理,少所推求。然而推行数百年后,虽然更加棼乱猥杂,但此间对法的解释的学派却大兴,学说如鲫,学理斐然。魏晋人对这些学说和学理加以研究,取精用宏,成就卓然。据《唐书·经籍志》所载,有刘邵撰《律略论》五卷,贾充等撰《刑法律本》二十一卷。23 这些都是当时起草人员的著述,就好比日本的《
宪法义解》、《民法原理》等一样。有这样的研究成果支持,新律的条文自然有学理上的根据。24
其三,郑重法之公布形式。汉代的法律是没有正式公布的,因而皇帝一时的诏令,法官办案的判例,学者个人的学说,都能冒法律之名,与法有同一的效力。魏晋律则特别重视法的公布,所编制的法,一概公布。这不仅对于法制而且对于法学,都是很有意义的。正由于当时有《新律》之故,法学便作为一种科学逐渐成形。
此外,魏晋《新律》增设了大量新的规定,删除了大量重复条文,调整了篇第结构,并且在明白易懂方面比之以往大有改进。
魏晋《新律》的这些贡献和成就,使其成为继李悝《法经》之后又一个特别重要的里程碑,它的产生是中国法制史上首先是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价值和影响都是非常重大的。在它之后,南北朝直至隋唐的法律都是因循它的轨迹而少有更革。它是连接和媒介《法经》与《唐律》的枢纽。诚如梁启超所言,尔后每度易姓,必有新法典发布,然而基本上都是沿袭魏晋,无大改作。25
《新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使然,是统治者为政的需要,而其直接原因则在于当时整肃立法之必要。在《新律》的产生过程中,历经种种努力和波折,期间出现诸多可以垂名立法发展史册的君臣。
梁启超根据魏律的序言,研究和记述了颇为详细的情形。梁启超指出:以《新律》为主体的魏律或魏法,比之秦汉之律,篇章大有增损,编次亦多移易。其内容今虽不可得见,然而它将汉代诏令法比乃至诸家之学说,广加网罗,其用力之劬,是汉初立法所不可同年而语的。汉高祖未尝有过立法制以福天下之志,其臣又没有管仲、子产、李悝、商鞅之才,可以胜任立法事业。萧何原本不过是个刀笔吏。叔孙通不过是个阉然媚世的贱儒。一国法制,就全然仰仗此辈,其因陋就简,蹈袭秦旧,东涂西抹,就是不难理解的了。及至不敷需用之时,“则任嗣君之是非以为诏令,凭俗吏之抑扬以为法比,与原有之根本律,分弛矛盾,曾无一贯之原则以枢纽之,无秩序无统一。故法愈多而弊愈不可胜穷。盖自文景武之世,而学者已极言改制立法之不可以已矣。”26
《汉书·
刑法志》在叙述孝武时代的现状时,称当时的情形是:“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事实很清楚,只有整肃立法,删定律令,才能达致“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27 最初倡议修正刑法典的是宣帝时的郑昌。元帝、成帝,亦曾两次下诏议修正法典。元帝诏云:“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成帝诏云:“今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然而由于臣下无足以担当这一重任的人物,修律之业未果。班固也是当时主张修正
刑法的论者之一。和帝、献帝时也有人倡议或私人纂述法典,但未能成就大业。到了孝武时代,汉律“已苦其猥杂棼乱,况复加以三百年间不秩序不统一之科令,日出而不穷,其有法等于无法,渐演出无政府之现象,势所必然矣。故编纂法典,殆时代最急之要求,而当日救济社会唯一之手段也。”28 但是,直至魏明初政,天下稍苏息,方始从事斯业。“而陈群即出其家学以当编辑之任。”29 这样,编修新的法典一事,经过数百年倡议和努力,到这时方真正开始实施。及至司马文帝为晋王,又命贾充更事编制,而以郑冲、荀觊、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预、裴楷、周权、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14人典其事。他们多半为一时名宿,以学问闻明于世。泰始三年,编纂事毕,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第二年正月,大赦天下,正式颁布新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