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文法的发达,到春秋之际,出现重大进展。特别是,在这一时期,成文法已由单行法开始向法典法转变。梁启超具体列举了当时所产生的七种成文法。一是齐之
宪法。《管子·首宪篇》云:“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
宪法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布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梁启超据此而说:“宪而有籍,则其为成文法甚明。”并说这大约系管子所制定的。二是楚之仆区法。《左传》昭七年云:“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这里的“仆区”,即刑书名。梁启超说:“所谓仆区法者能举其条文,则其为成文法可知。”三是楚之茅门法。这是梁启超根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所云“荆庄王有茆门之法”,而认定的。四是晋之被庐法。这是梁启超根据《左传》昭二十九年所云“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而认定的,这法大约为文公所制定。五是晋之刑鼎。《左传》昭二十九年云:“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梁启超说,“然则此盖一种新
刑法。范宣子所制定,而赵鞅更铸之于鼎以垂久远者也。”六是郑之刑书。《左传》昭六年云:“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今吾子相郑国,作沟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以难乎?梁启超说:所谓铸刑书,也就是将
刑法以成文的形式铸之于鼎上。至于这种
刑法是旧有之法,抑或是子产新制定的
刑法,则已无明文可考。七是郑之竹刑。《左传》定九年云:“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梁启超引杜注云:“邓析,郑大夫。私造
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然后梁启超说:今传《邓析子》五篇真伪未定,邓析大约是当时的一位法学者,根据自己的意见制订一部新
刑法,驷氏执政后承认其为国家法。16
春秋之际之所以是中国早先成文法发展的重要且比较繁盛的历史时刻,是有其直接的历史原因的。诚如梁启超所说:“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其成文法之名见于传记者至多”。17 不仅是法治主义的时代要求,促使着成文法迅速发展,而且,随着政治生活的演进,尤其是随着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日渐复杂,成文法的发展,是势所必然。以至于一时之间,立法事业蓬勃发展。
对这种情形,梁启超有一番描写和叙述:“大抵当时各国,莫不各有其成文法。而政治家亦以此为最要之政策焉。盖春秋以降,构成国家之分子,日趋复杂。非用强制组织,无以统治之。而欲实行强制组织,莫亟于法律之公布。故各国汲汲于立法事业,而或著诸竹帛,或泐诸金石。刑鼎之制,与罗马之十二铜表,东西同揆矣。《韩非子·定法篇》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者也。其释法之定义如此,可知成文法典,至其时而已大具矣。”18 梁启超对当时中国成文法的快速发达所抱有的欣然之情,跃然纸上。
三、李悝的法经和魏晋的新律
在中国成文法发达史上,产生了一些重要的人物和法典。在梁启超的视野里,这些人物和法典中,李悝及其《法经》,魏晋的《新律》,是尤其应当看重的人物和法典。
(一)李悝及其《法经》
梁启超认为,谈论中国法制史上最重的人物,当首论魏文候师李悝。梁启超主要是根据《晋书·
刑法志》和《唐律疏议·进律疏表》关于李悝的记载,评述李悝的。《晋书·
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候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唐律疏议·进律疏表》云:“魏文候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又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是为九法。”
根据这两篇文献,梁启超从两个方面肯定了李悝在中国成文法发达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其一,李悝编著《法经》,为此后中国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清律继受明律,明律继受宋律,宋律继受唐律,唐律继受魏晋律,魏晋律继受汉律,汉律继受秦律,而秦律即为李悝《法经》原文。在这二千年间,所有法律,无不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如果有所不同,不过是因缘时代的需要,有所损益而已。《法经》六篇虽亡,但其后一切法典无不直接、简直地散存着《法经》的文本和精神。“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