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1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米健.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J].比较法研究,2001(2):51.
参见史尚宽.论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A].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C].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J].外国法译评,1995(2):26-27.
有学者认为相对化理论是“还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面目和对该理论的彻底贯彻”(参见张玉敏、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7(6).);有学者则认为这并“没有动摇德国法上物权行为与无因性这一理论基础,实际上只是从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行为之一般规定的角度,对法律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也是其合理化,这一合理化的趋势有助于克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憾,使之完备起来”;(参见刘文涛.分离主义和立法.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3).)另有学者则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本就维护交易公平,故而无需相对化,主张无因性理论的相对化,其实质就是要取消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参见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而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亦认为:以处分行为附条件或行为的一体性学说来限制弱化无因原则实质上不是与德国民法典采无因原则的决策相抵触,就是明显地违反了分离原则。([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1-185.
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湾:三民书局,1963.28.
参见彭诚信.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下)[J].法律科学,2000(2).
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湾:三民书局,1963.29.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台湾:三民书局,1980.465.
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第1项,《瑞士民法典》第973条,台湾地区《土地法》第43条。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J].中国法学,1999(5).
喻文莉.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学评论,1999(4):71-72.
相关条文可见《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第2280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第949条、第950条、第951条。
[荷兰]亚瑟·S·哈特坎普.荷兰民法典的修订:1947-1992[J].外国法译评,1998(1):66.
参见孙毅.物权法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A].民商法论丛(7).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
作者简介:王舒,安徽六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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