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

  可见,以调整范围来指责善意取得制度的局限性,随着立法的逐步改进已越来越难以让人信服。相反,以物权行为无因制度来调整现代市场交易关系,如前文分析,不仅有损交易公平、有违法律精神,而且在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上,亦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功能障碍。这必然要求一种更好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与迅捷 ,而基于公示公信力构建的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正是满足了这种需要:它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入手,直接保护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并不改变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肯定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优先于原物权人的归属利益,另一方面又保护原物权人相对于受让人以及受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和恶意第三人的优先权地位,从而在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同时并未降低原物权人的地位。并且它不计较占有原因地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对动态安全的保护较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亦更为全面。是故,有学者称:以公示公信原则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第三人的保护,既可全面保护动态安全,又兼顾静态安全而求得当事人间的平衡,理应在涉及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中,成为维护交易安全制度的核心与基石。 事实上,只有这样一种建立在交易公平与安全基础上的物权变动模式,也才能真正保障交易的迅捷与效率。从而,这样一种调整交易关系的物权变动模式,无疑是适应市场交易内在需求的、我国物权变动应确立的立法模式。   
 注:
 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24-35.
 米健.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J].比较法研究,2001(2):48.
 瑞士法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理,分成土地、动产或债权让与三种情形讨论。对土地让与,依瑞士民法第656条、第973条、第974条规定,不适用无因性理论;对于动产物权变动,据瑞士民法第714条规定,是否采无因性甚为模糊,学说及判例上亦说法不一;至于债权让与是否从其原因行为相独立而成为无因性,法条并无记载,但判例则支持采无因性原理。参见刘得宽.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之探讨[A].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C].台湾:三民书局,1980.471—472.
 [荷]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A].民商法论丛(7)[C].298.
 苏永钦.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A].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C].台湾:三民书局,1997.300.
 屈茂辉.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J].中国法学,2000(2):102.
 参见张玉敏、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7(6):27-30.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J].法学研究,1996(3):90-91.
 参见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刘文涛.分离主义和立法[Z].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3).
 [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A].民商法论丛(6)[C].127-13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